现年41岁的梁某看见自己种植的农作物被集体所有的松木抢肥,因担心农作物生长遭影响便花钱雇请民工砍伐集体所有的松木。因犯盗伐林木罪,3月4日,梁某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梁某家住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坛白村。梁某供述,其于1998年在本村的那助坡小方光岭开荒种植农作物,一直种了十几年。由于种植的农作物给下的肥料都被属于那助坡集体所有的松木吸收,且松木的树枝遮挡阳光,影响到农作物的生长。2011年10月25日19时许,梁某花了1000元雇请民工,去到那助坡小方光岭盗伐那助坡集体所有的松木,并将砍倒后的松木截制成段欲拉回家自用,后被那助坡村民发现并联同公安民警将其制止。经鉴定,梁某盗伐的树种为马尾松,盗伐面积0.26公顷,林木蓄积量为9.79立方米。 2013年1月25日,公诉机关控梁某犯盗伐林木罪向江南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梁某犯盗伐林木罪成立。鉴于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盗伐林木已退还集体并取得谅解,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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