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贾亚妮) 平乐县一男子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在运输过程中还妨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该男子被法院判处数罪并罚。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欧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9日20时许,平乐县附城派出所联合平乐县市容管理局,在平乐县同安镇高速公路口检查非法运输经营燃气的被告人欧某的货车时,被告人欧某关上车门时将附城派出所王某某的左手夹伤,后又从副驾驶室位置上拿出一液化气瓶放在自己货车前,将液化气瓶扭开,威胁执法人员,最后其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王某某左手的损伤属轻微伤。 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欧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钟山县南路气库、山山气库购回液化气,后在平乐县同安镇销售,其销售14KG装液化气数量为1037瓶,非法经营数额为103,700.00元,违法所得数额为16,59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以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欧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欧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