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诉称,2011年12月9日13时,原告驾驶小轿车与被告刘某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通队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拖至4S店进行维修,由于该车前部受损严重,车架号需要重新拓号、前号牌需要更换。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95684.6元、施救费550元、原告变更车架号、补办号牌费586元、交通费6000元等各项损失十余万元。 5月2日9时,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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