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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违法办理房产证 民告官"假证"被撤销

时间:2013-06-30 22:09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曾庆朝 宋俊袆) 依法行政,按法办事是我国政府依法治国伟大战略对每个行政机关的根本要求。然而,在我国南水北调源头的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却发生了一起人民政府违法为贷款人办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事件。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借款人将所用的贷款归还后,“假房主”却持证不还,借款人一怒之下,将办假证的县人民政府及假房主四次告上法庭。今日,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四个一审判决,淅川县人民政府全部败诉,其违法颁证的四个《房屋所有权证》被判决撤销。从而,既捍卫了法律尊严,又监督了依法行政。

  为贷款串通办假证

  南阳天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于2006年开发位于淅川县体育场南侧的“财富天下游乐城”,2009年,市民陈某被委任为该项目负责人。因该项目开发共需资金1600万元,经多方筹集尚有200万元缺口,需向银行贷款,在申请贷款时,当时银行只对准个人放款,因此,天泰公司拟将产权属于本公司的房屋暂时过户到毕宏新、陈某等七人名下,并以七人之名申请贷款,待贷款归还后房屋产权仍属本公司,产权变更不属于转移。天泰公司遂申请淅川县人民政府帮助办理相关手续。依照房地产法之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必须缴纳契税,并取得缴纳契税凭证后方可办理。而淅川县人民政府在该房屋没有依法缴纳契税的情况下,经过时任该县房产管理局局长何某(另案处理)的协调,即违法为陈某颁发了四本《房屋所有权证》。

  后该公司持其所办这四本《房屋所有权证》向当地银行贷款。但随后,当该公司将贷款全部归还后,作为办理临时户的陈某却拒不归还已办到自己名下的四本《房屋所有权证》。

  法庭之上还强词

  由于陈某不归还《房权证》,该公司多次与之协商无果后,于2013年3月1日,一纸诉状将办假证的淅川县人民政府及持假证人陈某一并告到了淅川县人民法院,请求法庭审理后依法撤销县政府违法为陈某颁发的这四本《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立案后,迅速传唤了被告淅川县政府及第三人陈某。

  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县长赵鹏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县政府给陈某颁发的四个《房权证》合法有效,没有问题,不同意撤销,请求法庭维持。

  第三人陈某述称:政府给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真实、合法、有效,而且是初始登记,非变更登记,应予维持,故不同意退证,更不同意撤销,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无理诉讼。

  四证违法被撤销

  今日,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该案中,淅川县人民政府作为县域内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机关,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发证时,应当先审查申请人纳契税凭证后才能给予办证。然而,该案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在为第三人陈某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已依法缴纳契税的情况下,就为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故其颁证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程序违法,其行为依法应予撤销。第三人陈某述称其房产是初始登记,不是变更登记,但是在淅川县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勘察审批表中登记种类为转移,且陈对此当庭表示无异议,故该述称不能成立。为此,淅川法院当庭作出了判决:撤销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陈某颁发四个《房屋所有权证》。四个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负担。

  宣判后,第三人陈某不服,表示将上诉。

  看来,这四场“办假证”引发的“民告官”案还要“二过堂”。

  违法行政应顶格问责

  据河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一位领导说,按照2009年7月12日中央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和2010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相关规定,针对淅川县人民政府这一连串的违法行政事实,当地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对这一违法行政的责任人,即该县县长及经办人实行行政问责,作出严格的“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以警示后人,杜绝类似案件发生!以确保我国依法治国伟大战略的顺利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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