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2012年1月9日, 案情简介: 查看构造指控,其二者举动均已得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划定。 2012年1月5日,被告单元佳赢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莹在没有现实推行手段的环境下,被告单元北京佳赢汇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赢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莹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鼎晴天地电子市场与被害单元北京向乐嘉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老师签署供货条约, 来历:中王法院网 ,将剩余货款975,该当以条约诈骗罪追究其二者刑事责任, 6月4日14时,约定佳赢公司向向乐公司提供500台苹果ipad2,敬请存眷,后两边均推行条约,公诉构造以为,向乐公司向佳赢公司付出货款人民币1625000元,被告单元佳赢公司收取向乐公司付出的所有货款后,约定佳赢公司向向乐公司提供760台苹果ipad2,向乐公司付出货款人民币2470000元,000元犯科据为己有,通过高价进货低价出售方法仅向向乐公司供货460台苹果ipad2(代价人民币1495000元)后,与向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老师签署供货条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