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警务要闻警营建设 案件直击 协查通报
当前位置: 主页 > 公安 > 警营建设 >

全国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2)

时间:2011-09-11 16:0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网络传物传销,即所谓的“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Multi-level Marketing)”。其目的不是为了使网民成为其“经销商”,因为虚拟世界之买卖于物流方面的成本支出基本相等。同样的虚拟店铺,在仓储与运输上的成本支出差异不会太大,基本无利润赚取的空间。而某些虚拟网站之所以要发展会员,为的是使网民成为其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介质。通常表现为特定网站的注册会员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如腾讯QQ、微软MSN、阿里旺旺等,或非即时通讯工具,比如电子邮件、虚拟社区、论坛等,发布有关产品或服务的销售链接,如果其他网民点击此链接进入对应的页面后成功注册为会员或者实施了消费行为,那么链接发布者将取得相应的佣金回报。这种传销模式利用的是网民的虚拟交际资源与个人时间。网民可能损失自己的虚拟交际资源、个人时间与私人信息的安全利益,而其他网民可能遭受垃圾邮件、信息的骚扰,对创造文明的网络环境是不利的。如果注册是免费的,即无“入门费”,那么网民的现实财产利益不会遭受威胁,对社会的不利影响还相较轻微。如果注册是收费的,那么网民就将面临现实财产利益损失的威胁。一般而言,收取入门费的网络传销都是以骗取入门费为目的的。试想,网站利用网民的人际资源与时间宣传销售其产品,支付网民对价是理所应当的。网民所赚取的每一分佣金都是以出卖自己的人际资源与时间为代价的,为何反要网民支付“入门费”?其目的不言而喻。

如果说网络传物传销的目的是利用网民的虚拟社交资源与个人时间为其产品与服务进行广告宣传,那么网络传人传销,就在根本上暴露了其骗取下线财产的非法目的。这种网络传销模式对社会的危害是极大的,通常表现为网民通过支付注册费,注册为特定网站的会员。成为会员后,即享有发展其他网民加入该网站的资格,并可按成功发展的会员人数赚取积分或报酬。以北京某网站为例,网民只要交纳人民币1300元,即可申请1个用户名,享有使用该网站提供的9大平台5年的资格。每1个会员发展一组网民注册(3人),可积6分,相应地获得奖金600元。某些网站可能以营销产品与服务为幌子,可能以募集资金投资生产为幌子,实质上都是以下线交纳的“入门费”来支付上线的报酬。由于传人传销目的在于骗取网民的“入门费”,因此网络传人传销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收费注册。

综上,但凡收费注册的、以发展下线为目标并以所发展之人数作为计酬标准的网络营销模式,无论是否涉及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均为网络传销。其目的在于骗取网民的注册费,而免费注册的网络传物传销,目的在于利用网民成为其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的载体。(李逸竹 姜晓亮)

作者单位:李逸竹(华东政法学院);姜晓亮(中华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