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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民警:不知伪证是“神马” 竟把枉法当“浮云”_协查通报_

时间:2011-05-27 15:1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人民网报道(记者李东风)在河南省许昌县一起简单的治安案件中,受害人受伤住院后,医院鉴定为“胸部未见外伤性异常”、“所见胸椎、肋骨无异常骨质变化”。然而,时隔四日,另一家医院却出具了截然不同的鉴定结果:五根肋骨骨折(后又被鉴定为四根肋骨骨折)。而且一连串的怪事都出现在此案中:一村民从未见过办案民警,而他的询问笔录却出现在公安局的卷宗里;案卷里的签名竟出自一位根本不识字的村民之手;朋友间开玩笑用苍蝇拍打了一下对方,就被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证据……

  捏造大量“伪证”  嫌疑人或“冤狱七年”

  记者调查了解到,2009年11月4日,许昌鹏宇路桥公司承建许昌县滨河路工程工地,施工人员与忽庄村五组组长殷海勤发生争执,施工人员报警后,镇派出所两位民警到场。随后,承建方负责人李国齐到场与殷海勤理论,殷海勤捡一块石头将李国齐的脚砸伤。之后,殷海勤的弟弟殷海军赶到现场,争斗中受伤。后双双被送往医院。

  11月4日晚7点20分,民警到医院对殷海军作了询问。殷海军说:“我感到有人朝我胸口、肚子、头上、屁股上乱打”;在回答“你都哪儿受伤了”时,殷海军回答:“头、眼、鼻子被打伤,胸口疼、肚子疼、屁股疼”(见卷宗第5页)。当晚8点15分民警对殷海军的司机许耀询问。许说:“我看见那个瘦高个(指李国齐)抓住殷海军(新)的头发,其他几个人围着打,拳打脚踢乱打”(见卷宗第23页)。经市人民医院检查:殷海军胸部外伤、头面部外伤。经CT、X光检查,殷海军“胸部未见外伤性异常”。李国齐脚趾骨折。

  11月8日,殷海军自行转入许昌市中心医院。接着殷海军被查出五根肋骨骨折(后又被鉴定为四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自11月18日开始,民警对殷海军的询问笔录就变为:“有人往我的胸口处、左右肋处拳打脚踢”(见卷宗第8页),11月19日对司机许某的询问笔录也变为“那个被打一耳光的瘦高个也是用拳头勾着往殷海军胸口处肋处乱打”、“都是用拳头和勾拳朝殷海军头上、胸口处、肋处乱打哩,并且还用脚跺”(见卷宗第26页)。此时二人的陈述已经完全改变。

  当地群众认为,事发当日警方对殷海军、许某作的询问笔录内容较为真实,11月18日后的询问笔录已经涉嫌造假。殷海军转院后发生的肋骨骨折与11月4日的肢体冲突无关。因此,李国齐等人与殷海军之间的肢体冲突构不成犯罪。

  记者看到,该案卷宗第127至129页为许昌县尚集镇忽庄村二组村民李某证明李国齐涉嫌犯罪的询问笔录,办案人员是许昌县公安局刑警梁某等二人,询问地点是许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四中队办公室。然而,李金安告诉记者,他从来就没有见过梁某,也从来就没有去过许昌县公安局,并确认笔录上的签字非本人所签,笔录上的指印也不是自己的。据李某说,最近,办案民警梁某多次电话或托人找他说情,企图让李某出具对其有利的新的证词,以掩盖其作假的事实。

  该案卷宗103页至107页,为村民吕某的两份询问笔录,叙述的是同一案情,一份时间为2006年11月2日,询问人是尚集镇派出所民警,另一份时间为2009年11月29日,询问人是该案办案民警梁某。第一份被询问人签字为李淑兰代签,第二份笔录中“以上笔录我听过记的与我说的相符”为吕某“本人”所签,且两份笔录对同一案情的描述完全不同。记者调查得知,吕某老人从来就没有上过学,根本就不会写字。笔录中本人的签字又是从哪里来的?

  另外,记者从李国齐的律师处得知,证人李某等人的询问笔录都存在办案人员私自造假的成分。李国齐本人在看守所里多次受到刑讯逼供,并拒绝本人看自己的询问笔录,也未向被询问人宣读询问笔录,就要求其签字确认。

  就是这样一份漏洞百出的案卷,当事人竟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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