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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利用"身边人"来经手受贿 "影响力"也值(2)

时间:2011-05-27 15:4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身边人,借手贪腐

    “一些干部公私不分,将私人之间的感情和公事混为一谈,认为手中的权力就是自家的东西,身边人可以随意利用。”一位知情人说。

    景宁县建设局原副局长吴远明的“落马”,就是其中一例。他当公路段段长时,一次醉酒后,和一家酒店的领班陈伟玲发生“一夜情”,从此之后,两人相见恨晚,频频幽会,成了情人。

    在闲聊中,吴远明了解到,陈伟玲丈夫出国前负债多,经济拮据,生活压力大。吴远明分管的隧道防漏工程准备实施招投标,他将招投标的信息告诉了陈伟玲。陈伟玲联系了丽水市一家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吴建港,吴远明介绍了情况,并且告诉他该怎么来运作。

    事成之后,陈伟玲悄悄地告诉吴远明:10万元的“大礼”已经收到,不过吴远明没分这笔钱。东窗事发后,吴远明虽在法庭上极力声称自己没拿钱,不算受贿,但是法院并不认可,其后不久,这两人均因受贿罪被判刑。

    在现实中,这种领导干部“身边人”受贿的事情还不少,身份也多种多样:领导干部的秘书、驾驶员、亲属、好友等,甚至有的人只是素昧平生,却也能利用一时的信任,当上了“白手套”,甚至有人还玩起了“吃肉”和“喝汤”的分成游戏。

    新昌县水利水电局原局长兼党委书记王美忠受贿案就是一个典型案子:作为哥哥的他掌管“大印”后,不当官的弟弟王维忠家里就热闹起来了,常常有客人来访,这些人当然不是走亲访友,而是来请求帮忙、“送钱”的。兄弟狼狈为奸的事被揭发后,两人均被法院判定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处罚。”

    “领导干部‘身边人’犯罪,相当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犯罪’。在2005年全国人大批准这个《公约》之前,很少有人因为请托而被惩处。正是这种认知上的缺陷,造成有人利用法律的漏洞,从中收取好处,却能逃避处罚。”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长久以来,我国对单纯利用社会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很少会以受贿论处。

新罪名,利剑难挥

    为了堵住官员“身边人”受贿的漏洞,;防止腐败官员及身边人利用影响力敛财,很多国家早已出台相关的规定。

    新加坡《防止贿赂法》规定,不是公务员的人,如果利用个人影响力,从别人那里收取好处,或者充当“掮客”,替别人收钱,均要受到处罚。

    法律界人士介绍,其实,《西班牙刑法典》中“对公务员施加影响”的犯罪、《法国新刑法典》中有关规定的内容,均和管好官员“身边人”有关。

    我国的法律漏洞也在逐渐堵上,2009年10月,“两高”发布司法解释确定13个罪名,其中新增了一个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这一新罪名扩大了受贿犯罪主体的范围,将反腐的法律触角延伸到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

    全国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在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开庭。这起案件几乎是一起“空手套白狼”案:河南南阳一家银行有一批资产要处理,深圳市某餐饮公司总经理赵某是银行行长的亲戚,他帮助深圳某投资集团董事长王某与银行签订了资产包转让8500余万元协议。

    其实,王某虽然号称是投资集团,却没多少钱,他只付了该银行1000万元款,剩下的钱怎么办?王某自有主意,他让赵某出面,用这笔资产作抵押,再贷款还清剩下的钱。然后,王某出售了这笔资产,取得巨额利润,赵某也得到200万元和价值1000万元的房子。事发之后,赵某被指控犯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然而,在这起案件之后,被指控“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案件却不多见。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存在通谋,这是受贿罪共同犯罪;如果没有,则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杭州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王伦认为,虽然目前有了刑法修正案,但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亲属”等定义还不明确,因此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才能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把利剑挥出应有之力。

    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陈剩勇:利用影响力受贿,这种犯罪形式之所以会出现,和“人治”的制度不无关系,往往会和暗箱操作、不公开、不透明联系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领导干部的“身边人”难免会操弄权力,从中渔利。遏制“利用影响力受贿”,要让权力运作的全过程公开透明、使用人制度公开化、法制化,并建立具体的规则。同时,严厉追究利用国家公务人员职务影响力索贿受贿行为,给领导干部“家里人”、“身边人”套上“紧箍咒”。
 

责任编辑: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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