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 时间:5月12日
地点: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记者赵丽 “我没有受贿,检察机关的指控我全部不认可,检察机关的笔录中记录的不是真实情况。” 5月12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山西省大同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王雁峰当庭否认检察机关的指控。 今年1月份,山西省纪委通报5起官员腐败案件的消息一经刊发,就得到将近250家媒体的争相转载报道,这其中就包括王雁峰涉嫌受贿千万元的案件。 但是,在今天的庭审中,王雁峰的辩护律师却为其做了无罪辩护,王雁峰也从开庭伊始便对自己在接受调查、审讯期间所认可的询问笔录一概予以否认——这一切都使这起案件更加扑朔迷离。 当庭否认指控 今年59岁的王雁峰,1998年开始担任大同市副市长,分管工业、财政以及税务方面工作。 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显示,2007年7月,被告人王雁峰通过北京金泽源农业生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金云康(另案处理)收受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段家小村东梁煤矿、大同市南郊区云岗镇窨顶沟联营煤矿矿主李克伟(另案处理)1000万元。收受此贿赂后,王雁峰利用其担任大同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于2007年8月同意将大同市政府已报请山西省安委会关停的东梁煤矿予以置换保留,2007年9月同意将大同市政府已报请山西省安委会关停的窨顶沟联营煤矿予以置换保留。 此外,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被告人王雁峰在担任大同市副市长期间,大同硅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严为其装修住房,王雁峰未支付装修款。2006年,刘严向王雁峰提出让其帮忙将硅铝公司租赁用地转为政府奖励用地,被告人王雁峰予以允诺。 据了解,在此前的调查讯问笔录中,王雁峰对于检察机关的起诉内容均表示了认可,并且在询问笔录上进行了签字画押。 但是,在今天的庭审中,王雁峰却表示自己的笔录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签字的,并声称“检察机关作为证据出示的笔录不是我供述的,是办案人员替我写的,打印好后我签字的”。 对于王雁峰的翻供,公诉人表示,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的调查讯问的过程中,形成了比较稳定一致,并且和其他证人证言相吻合的口供,所以这份庭前口供的真实性应予以采纳。 “检察机关指控王雁峰涉嫌受贿一共有两起事实,其中一笔就是煤矿矿主李克伟行贿的一张1000万元的银行卡,对于这笔钱的指控,我们认为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开庭前,王雁峰的辩护律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这张卡王雁峰根本就没有接受,就没有进过他的口袋,也没有实际掌控过。” 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情况,2007年山西省进行煤矿的整顿工作,在大同市经营煤矿生意的李克伟掌管的东梁煤矿的名字出现在了大同市即将关停的煤矿名单上。随后,李克伟请王雁峰的至交金云康前往王家当说客,请分管此事的王雁峰“高抬贵手”。(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