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王雁峰的供述,他当时对金云康说“李克伟这个人爱记黑账(将行贿进行记录),你不要管他的事”,并表示“要帮忙可以,这事不是钱不钱的事,关键是必须要区政府出文件报到市政府,找一个煤矿替换东梁煤矿”。 两天后,金云康带着李克伟给其的存有1000万元的银行卡来到王雁峰家。根据证人金云康的证言,王雁峰表示“你先拿着吧”。 在此期间,大同市有关部门下属的众鑫房地产公司的经理李冀南向主管领导王雁峰汇报工作时,表示在呼和浩特市的项目资金出现困难,希望王雁峰帮助解决部分资金。 不久,王雁峰作为中间人,希望金云康帮助李冀南的公司解决资金困难,金云康就将上述1000万元汇给李冀南的公司,借给李冀南使用。 根据证人李冀南的证言,2009年,金云康称他和李克伟合伙开办的公司资金遇到困难,他已请示过王雁峰,王雁峰同意先把1000万元打回到金云康和李克伟合伙开办的公司账户上。由此,李冀南分期分批将上述1000万元打到金云康的个人银行卡上。 金云康则在证言中表示,上述1000万元基本用到了公司的运转中。 “依据整件事情的链条关系,足以证明被告人王雁峰主观上没有收受李克伟1000万元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也没有收受这1000万元的行为。”王雁峰的辩护律师说,“在整起事件中,王雁峰不过就是作为中间人介绍金云康借钱给李冀南。” 同时,王雁峰的辩护律师称,李冀南在将1000万元还给金云康后还支付了100万元的利息。为此,王雁峰的辩护律师出示了由银行方面出示的银行凭证以及众鑫公司出示的相关说明。 对此,公诉人表示,在金云康和李冀南的证言中都表示了上述1000万元是属于王雁峰的钱,同时,李冀南和金云康为了帮助王雁峰掩盖受贿事实,还制定了“虚假协议”表明1000万元属于借款,和王雁峰没有关系。 激辩15万装修款 和前一笔1000万元的涉嫌受贿款相比,这笔15万元未支付的装修款,就有些小巫见大巫的意味。不过,根据刑法,受贿15万元也将受到10年以上的刑罚,所以控辩双方的辩论仍然异常激烈。 辩护律师称,涉嫌行贿的大同硅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严和王雁峰是朋友关系,是在2000年开会时认识的,从此之后互有往来,每年的节假日和平时刘严都去王雁峰家串门走往。正是基于这种关系,2002年,王雁峰分到新房后,王雁峰委托刘严为其办理装修,人员及材料由刘严先垫付。 对此,公诉人指出,刘严的大同硅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属于王雁峰主管行业中的重点公司,两人属于主管领导和被主管的关系,“就说是交朋友,以大家的常识来说,这样的关系仅是单纯的朋友,不足为信。同时,在房子装修好至今,王雁峰都从来没有表示过要给钱”。 “我说过。”坐在被告人席上的王雁峰突然显得有些激动,甚至比划了起来,“我曾经说过要给他五六万用着,但刘严说不用,到时候再说。” 根据起诉书显示,公诉机关之所以认定这笔未支付的装修款为受贿款,是因为2006年刘严向王雁峰提出让其帮忙硅铝公司租赁用地转为政府奖励用地时,王雁峰予以了允诺,即是为刘严谋取了利益。 王雁峰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在王雁峰和刘严的笔录中都显示,刘严向其提出土地转换事宜后,王雁峰当时并没有按照刘严的请求办事,而是让刘严自己去谈,并不存在为刘严谋利益的具体事实。 本案庭审持续了5个多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