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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女贪官拒监督:“我怎么说,你们就怎么干”

时间:2011-07-02 14:0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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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寿芬在法庭上受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原副厅长、保健局原局长李寿芬,因贪污55万元、受贿111万余元,今年4月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6月中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负责查办李寿芬贪污受贿案的检察官剖析了李寿芬是如何把自治区保健局康复保健中心建设项目当成摇钱树,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的。

  李寿芬曾经声称:“我就是保健局,保健局就是我,是我一手创建了保健局,我怎么说,你们就怎么干。”办案检察官认为,从这句话就可以看出李寿芬走上腐败道路的主要原因。

  1 案发缘于私设“小金库”侵吞公款

  2009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反贪局接到群众举报,对自治区卫生厅保健局相关人员私设“小金库”侵吞公款等问题进行初查,发现时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兼保健局局长的李寿芬存在贪污问题。

  2010年2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纪委联合成立办案组,展开详细调查。在被审查期间,李寿芬还交代了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2010年11月,案件侦查终结后,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石嘴山市检察院对李寿芬贪污受贿案依法提起公诉。今年2月16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定李寿芬利用职务便利,贪污55万余元,受贿111万余元。依法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李寿芬有期徒刑十六年,贪污、贿赂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李寿芬的同案犯王志勤因收受贿赂16万多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二人不服,提出上诉。4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1月至2008年11月,李寿芬先后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保健局局长、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兼保健局局长等职务。2004年8月,自治区康复保健中心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为此,有关方面成立了项目筹建领导小组,李寿芬成为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她的下属、时任保健局基建办副主任的王志勤,被任命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基建项目、招投标等工作。办案检察官说:“李寿芬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大多与自治区康复保健中心建设项目有关,且多是在王志勤的具体操持下完成的。” 
    2 装修房子采购家具都用公款报销

  “李寿芬把单位的公款变成了自己的提款机,自己家的费用拿到单位报销,遇到不好办的,就让下属想办法。”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在自治区卫生厅保健局基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经李寿芬指使,王志勤利用职务之便,与多家施工单位私下协商,采取签订虚假合同、加大工程造价、提高材料单价和虚增工程量等办法,套取保健局工程款数万元,用于支付李寿芬房子装修等。

  2006年下半年,李寿芬要求承揽保健局康复保健中心部分内装修工程的银川佳川装饰材料总汇公司经理景某,对自己长子、次子的住房进行装修。

  2006年底至2007年初,景某讨要20万元装修款,李寿芬让王志勤与保健局康复中心出纳张某想办法从保健局工程款中解决。王志勤与张某向福建泉州粤港装饰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责人陈奕情(另案处理)借款5万元交给景某。后二人采取虚增工程量的手段,套取工程款5万元还给陈奕情。不久,张、王二人又采取同样手段,将景某施工的工程款增加15万元,支付了剩余的15万元装修款。

  2007年8月,李寿芬又委托樊某为自己及三儿子的两套住房进行装修。装修结束后,李寿芬将装修费清单交给王志勤,让王志勤从保健局的工程中想办法解决部分装修款。王志勤就与出纳张某采取虚增工程材料单价等手段,套出保健局工程款12万元。后李寿芬告诉王志勤还差5万元,让其再“想想办法”。王志勤又拿出保健局基建办保管的招标手续费等款项3万元。前后两次共计15万元,王志勤将其中的10万元交给李寿芬,直接付给樊某5万元。

  2006年10月至2008年5月,李寿芬利用为保健局采购家具之机,为自己选购家具17套,共计价值10万余元,均让出纳用公款支付。

  不仅装修房子花公家钱,就连给自己母亲看病的费用也要用公款报销。2007年7月,李寿芬的母亲到上海华东医院治病,她要求医院将住院治疗费5万多元记在保健局一名保健对象(宁夏一领导干部)名下。2007年8月,自治区保健局向上海华东医院转账支付了这笔治疗费。

  李寿芬违反规定,指使保健局财务人员私设“小金库”。2005年至2007年,李寿芬授意保健局财务人员用“小金库”资金支付自己购买窗帘款、房租等7万多元。2005年上半年,李寿芬让保健局出纳刘某给其母亲联系租房,并让刘某用单位公款为母亲支付房租共计1.2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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