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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女贪官拒监督:“我怎么说,你们就怎么干”(2)

时间:2011-07-02 14:0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3 利用工程发包支付工程款之机受贿

  李寿芬不仅巧立名目贪污公款,还把自治区保健局康复保健中心工程项目当成摇钱树,大肆进行权钱交易。李寿芬不按规定程序办事,随意干预工程建设,收受3家施工单位贿赂32万元。

  2006年初,自治区保健局康复保健中心体检楼、保健楼土建工程准备内部装修。当时有4家公司报名投标,王志勤和康复中心出纳张某请示李寿芬对招标的意见。李寿芬说,有领导跟她打过招呼,“承建保健局一期工程内装修项目的泉州粤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责人陈奕情工程做得不错,建议让其公司进行内装修”。李寿芬要王志勤和张某在评标时让陈奕情中标。后来,在评标会上,陈奕情的公司中标。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陈奕情为了感谢中标和催要工程款,送给李寿芬10万元。她全部收下了。

  2007年四五月份,宁夏个体装饰老板房某为了承揽保健局康复中心二期工程屋顶轻钢结构项目,送给李寿芬2万元。李寿芬让王志勤具体办理。经王志勤安排,房某分包了保健局体检中心康复楼轻钢结构造型层面工程。

  中建三局广东深圳装饰公司经理陈奋发(另案处理)为承揽保健局康复中心二期外装修工程,送给李寿芬20万元。在工程竣工付款时,李寿芬大笔一挥,以超出中标价三分之一的价格结算。

  除了在工程建设中收受贿赂外,李寿芬也不放过其他敛财机会。在保健局招录工作人员过程中,李寿芬违反“凡进必考”的规定,利用手中权力将3人安排在保健局工作,收受贿赂17万元。

  在采购医疗设备过程中索要回扣,也是李寿芬敛财的渠道之一。2006年9月,自治区保健局以政府采购方式购买宁夏润佳贸易公司代理的美国GE公司X光机1台、B超机2台,总价值578万元。李寿芬在与该公司原经理吕肃(另案处理)洽谈时,提出要回扣,吕肃表示同意。招标时,李寿芬要求王志勤想办法让吕肃中标。吕肃在收到保健局300万元预付款后,将40万元回扣通过王志勤转交给李寿芬。 
     4 不按程序办事不接受监督导致腐败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李寿芬贪污受贿案,暴露出领导干部缺乏依法定程序办事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

  李寿芬在任保健局长期间,经常不按程序办事,如在保健局工程项目建设中,有些项目未经立项审批就开工建设,有些项目不经过招投标,有些项目她想让谁中标谁就能中标,有些项目在工程款结算时不按中标报价结算,致使工程造价大幅增加。

  办案检察官说,除了不按程序办事外,不接受监督也是李寿芬走上腐败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了解,宁夏回族自治区保健局自成立以来,基本上没有制定和出台管理制度,内设处室职责不清,工作无章可循、无规可依。李寿芬在重大事项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选人用人上向来都是“一句话”、“一支笔”,保健局的工程项目建设、医疗设备采购、工作人员录用、财务收支等都是她一个人说了算。李寿芬曾经声称:“我就是保健局,保健局就是我,是我一手创建了保健局,我怎么说,你们就怎么干。”由于保健局工作的特殊性,下级不敢监督,上级没法监督,李寿芬基本处于监督的“真空区”。

  在谈到李寿芬贪污受贿案的教训时,办案检察官说,作为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一定要严格按照规矩、程序和制度办事,杜绝权力行使的随意性,自觉用程序规范权力。

  “正是由于用权不受监督,李寿芬才敢为所欲为,滥用权力,直至发展到违法犯罪。”为此,办案检察官建议有关部门,要完善项目审批、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等规定制度,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防止因个人独断专行造成决策失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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