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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异地审理”制度化趋势

时间:2011-09-11 15:52来源:瞭望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什么样的案件采取异地审理方式,还未形成具体的评判标准,尚无规范的制度可供遵照执行

7月19日,贪腐官员许迈永(杭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苏州市原副市长)被依法核准死刑并执行。

这两人的案件,皆在邻近城市一审。许迈永案,归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姜人杰案则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溯近年司法实践,此类职务犯罪案件多为异地审理。多名法律界人士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省部级高官腐败跨省异地审理,厅局级干部腐败案件省内异地审理,已是相对固定的司法惯例。

这种做法,原则上有明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但是,什么样的案件采取异地审理方式,还未形成具体的评判标准,尚无规范的制度可供遵照执行。

许迈永、姜人杰被核准死刑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正酝酿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指定管辖工作,“促使各地法院都能够对影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扩大异地管辖适用范围,推动异地审理向制度化方向发展”。

源于“关系网干扰办案”

高官贪腐案件异地审理成为常态,是在2001年辽宁“慕马案”(因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涉案而得名)之后。

事后公开的资料显示,在马向东一案办理过程中,其妻子章亚非曾使尽浑身解数打通关节,一年中送出去的钱物高达100多万元。

一位当年接近办案人员的人士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回忆,马向东在看守所时持有手机,可随时与外界联系,“这是非常不可思议的事情”。

为切断马向东、章亚非与外界关系网的联系,中纪委协调司法机关决定,对马向东、章亚非实行异地管辖。对案件查处的干扰,催生了异地审理的“试点”。

其时,江苏刚刚成功办理了无锡邓斌非法集资案,办案水平名声大噪。因此,“中纪委决定将马向东案放到江苏突破”,当年一位办案人员告诉本刊记者。

据其介绍,该部分案件被指定到南京管辖后,马向东的态度发生重大转折,连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马向东也主动进行了交待。

整个案件共有122名涉案人员被“双规”,最终6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最高法院指定,江苏省南京市、宿迁市和辽宁省抚顺市、大连市等7个中级法院同时审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于刚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马向东案的一审,由最高法直接指定南京市中院审理。后者相当重视,派出了一位副院长和刑庭庭长参与审判,“这在普通刑案中,是不多见的”。

于刚介绍,一般而言,最高法在下达指定函前,会告知相关法院;指定函下达后,该指定法院不能拒绝指定管辖。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认为,异地审理主要是排除权力干扰,“因地方权力错综复杂,异地审理对排除关系网干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反腐形势发展的要求。”

在7月1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也表示,很多职务犯罪被告人原来在地方和部门担任职务,手中握有一定权力,在人际关系上有影响,如果在当地审理,这种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为了有效排除、预防审判干扰,最高法近年来明确要求各地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采取异地审理的做法。裴显鼎认为,实践证明这些年来审理的异地管辖案件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有效排除了案件查处中的各种干扰和阻力,也有效消除了一部分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担忧和误解。

     

职级不是唯一标准

“慕马案”后,越来越多官员腐败案件实行异地审理。其中,落马的省部级高官基本跨省异地审理,如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在天津受审,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在四川被判死缓,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在河北,广东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在重庆,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在河南,等等。

厅局级干部腐败案件则大多在省内异地审理。但这也非绝对,比如,2009年的首都机场原董事长李培英受贿贪污案,其人虽位居正厅,但根据最高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仍采取了跨省异地审理,一审在济南中院,二审是山东省高院。

前述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也是正厅级,当年跨省异地审理;而同一腐败窝案中的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是副省部级,却仍在本省内审理。

有分析人士指出,厅局级干部跨省异地审理,可能背后涉及更高级别官员。譬如,黑龙江省绥化原市委书记马德在北京受审前,曾检举了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和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

通常而言,落马官员级别越高,异地审理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不过,职级不是唯一标准。2010年底舆论关注的河北大学醉酒驾驶肇事一案,因嫌疑人李启铭的父亲李刚系事发地点所在的公安分局副局长,此案一审采取市内异地审理方式,由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理。

而涉及政法系统内部人员的案件,也更加注重发挥异地审理的效用。2009年,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就联合下发《关于以法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实行异地审理的通知》。

于刚认为,官员案件是否选择异地审理,不能一概按照官职和职务来区分;行政级别是一个因素,关键在于嫌疑人在当地政法系统的影响。有三类贪腐官员通常要异地审理:一是当地四套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二是重要岗位如组织部门、财政部门等的主要负责人,三是司法官员。(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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