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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异地审理”制度化趋势(2)

时间:2011-09-11 15:52来源:瞭望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基于类似的考虑,在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指定管辖、异地审理也是法院力推的方向。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对本刊记者说,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行使管辖权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时,可以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他指出,指定管辖中所实现的异地审理,在选择法院时应当按照原审法院的级别进行,比如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官员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并非强制性规定

程序如何?纪委、政法委如何调度协调?

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看来,目前国内的官员贪腐案件实行异地审理,只是惯例,并非强制性规定。

配合协调因此非常关键。虽然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由法院来确定,但刑事审判必须以检察院起诉为前提,所以还涉及异地侦查、异地羁押、异地公诉等问题。

有受访专家告诉本刊记者,一些由相关的检察、审判机关具体协调、单个办理的官员腐败案件,因为规定不明、协调不力,就曾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造成司法尴尬。

但高级别官员腐败案件的异地审理,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特别是省部级官员落马,受访专家分析,根据现行体制,党内首先会确定如何指定管辖,通常由中央统一协调,“两高”具体实施。

根据公开信息,被指定管辖的省份地市,当地检法两家通常被业内认为办案能力较强,经验较为丰富,“能打硬仗”。

洪道德说,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中纪委介入查处后,通常先给腐败官员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最高检。随后,最高检下发指定函,将案件指定给某个省级检察院,进入司法程序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该案便由被指定的省级检察院或它的下级检察院立案侦查,再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

此前有媒体报道了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典型的“惩处路线图”。2006年6月,安徽省副省长何闽旭被中纪委‘双规’,三个月后,中纪委将案件移送最高检察院,经最高检指定,案件交给山东省检察院具体查办。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山东省高级法院指定临沂市中院管辖。

有些案件则由最高法直接指定。于刚透露,最高法对下级法院实行指定管辖时,大体也能找到一些规律。比如说,指定一些他们认为办案比较规范、执法环境比较好的地方。

   

制度化障碍

尽管实践中还有一些环节需协调完善,受访法律界人士表示,异地审理最大程度防止了地方权力妨碍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目前应对官员腐败很有效的司法模式。

“在不能完全保证司法审判独立的基础上,将异地审判制度化是必要的客观要求。”一名法学专家对本刊记者说。

但制度化也面临一些现实困难。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认为,依据中国现行司法体制,腐败案件的官员实行异地审理,需要考量多方面因素及其本身的政治资源,很难用具体条文一一划明、予以固化。

洪道德指出,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行政色彩还比较浓厚。贪腐案的当事官员,也是刑事诉讼被告人,其享有的权力与其他被告人并无不同,但是,在异地审理中,涉案贪腐官员却没有自己的选择权、抗议权及异议权。洪道德由此建议,在法律上还需进一步完善。

部分受访专家提及异地审理的司法成本问题。有司法业内人士指出,异地审理的困难在于侦查环节,所增加的路途耗费不菲,也面临人生地不熟的地域困难。若再因路途不便,造成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等,将一定程度影响司法公正。

对此,于刚认为,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要由提起公诉的审判地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到当地去调查取证获得材料,如果当地侦查机关取证的材料很完善,审判地的检察机关便可根据该材料起诉。只需异地审判,无需再异地侦查。

陈卫东认为,是否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确保司法公正,关键看被告人在当地审判是否会妨碍司法公正。对于当地党政高层干部、政法机关领导应当实现异地审理,但对于其他普通官员,不宜一刀切地硬性规定异地审理。

李成言表示,虽然异地审理成本较高,但以损失效益换取更大程度的公正,应当是目前一种没有选择的选择。

受访专家同时指出,从长远看,司法审判要减弱行政公权力、“关系网”的干涉,关键在于增强司法机关和司法体制自身的“抗干扰能力”。当前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多发、法律权威不足等现象,不是靠完善异地审理制度就能解决的,最终还是要在制度上保障司法不受地方权力掣肘,寻求司法独立的突破性进展。□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俊杰 实习生夏奕赵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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