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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失踪10年 检察院对疑似凶手"无尸不诉"引争议

时间:2011-10-14 10:3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中广网北京9月1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01年,北京房山县14岁女孩刘婷婷突然人间蒸发。八年之后,刘婷婷继母李某的儿子范某,因涉嫌盗窃被刑拘,为了立功减刑的范某,举报当年母亲李某伙同崇某杀害了刘婷婷的犯罪行为。

  14岁女孩人间蒸发 检察院面对疑似凶手不起诉

  在警方进一步调查中,李、崇两人也向警方承认了杀人罪行,并讲出了埋尸地点。但因时隔太久,虽经办案人员挖地三尺,也没找到尸骨。这一重要物证成了这个案件的关键点,也成为争议的焦点。

  由于没有找到尸骨,房山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李、崇两人,并释放了他们。而刘婷婷生母高秋红却很难面对这样的结果。

  高秋红告诉记者,看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自己的脑子一片空白,“凶手亲口承认杀了人,怎么还会释放,没有找到尸骨就放人,被害人岂不冤死?”据了解,高秋红已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洪道德:“不起诉”源于“无证据不能定罪”

  凶手已经认罪,为什么不予起诉?这在很多人心中都会形成疑问。昨晚新闻纵横编辑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他认为房山检察机关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依据了我国刑诉法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无证据,不能定罪”这一原则:

  洪道德:检察院没有起诉是依据《刑事诉讼法》140条的第四款,经过退回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那么人民检察院就要对案件做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显然本案在当地检察院看来,由于没有找到所谓的被害人的尸体,无法根据两个被告人的口供确定杀害失踪者的这个行为就一定在客观上发生过。因为刑事诉讼法46条还有这样一个规定,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够定罪和判刑,再加上法律又规定疑罪从无,基于这样几个法律规定,检察院最后的结果是不将这个案子提交法院审判。
 

    现代法治中对刑事案件要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新《刑事诉讼法》草案中,也明确引进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法治国家通用的刑事证据标准。

  而就刘婷婷案件来说,合理的怀疑确实也很多。疑点一、虽然继母自认有罪,但可能是儿子范某急于“立功”,检举行为只是莫须有;疑点二、继母救子心切,背下这个黑锅;疑点三、刘婷婷的死亡并没有真正证实。

  高子程:不起诉理由不成立 决定略显草率

  但也有人认为司法机关对此案的不起诉处理有不合之处。他们提出疑问,如果杀人后彻底毁尸灭迹,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高子程律师认为,公诉机关不起诉的理由,其实并不成立,而且决定做的有些草率。

  高子程:但是我认为这个不起诉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为什么呢?因为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证据证明的不能够定罪量刑;但是有证据证明的犯罪,即使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也可以定罪量刑。本案当中李某和他的帮凶至少有重大犯罪嫌疑,作为公诉机关至少能够做两件事情,第一件事情在面对这种行径,失踪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这个事实和李某他的帮凶以及李某的儿子范某他们的供述是一致的,这些事实吻合说明了李某和他的帮凶存在着重大犯罪的嫌疑。

  面对这样一个嫌疑,公诉机关即使你不里提起诉讼,至少你应该要求侦查机关立即启动刑事侦查审讯。其二即使现在没有找到婷婷的尸体,那么完全可以依照范某的供述,由侦查机关根据范某、李某供述的掩埋婷婷尸体的地点变迁的情况来证实当时那情况下是否存在着犯罪证据,因为这样一些变动可能遗失或者可能移至别处。

  就目前情况下,应该说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的,而这种犯罪又直接涉及到了一个未成年女孩的生命,面对这种严重的犯罪,我认为公诉机关简单的采取不起诉的态度,我认为是不负责任的,也是有失法律公正的,也是不符合我们国家刑法和刑诉法的律法本意。

    洪道德:起诉与否要看证据是 不能凭情感判断

  对于高子程律师的观点,认同者不在少数。有罪论者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对合伙预谋并实施杀害刘婷婷的供述一致,对抛尸地点的指认基本吻合,揭发者陈述当年在现场所看见的的情况也与案件的情节相符,这两点已经构成了有力的证据。甚至有人认为不起诉甚至已经影响到了法律的公平,而洪道德教授认为,是否起诉还在于揭发人范某的证言证据的认定。

  洪道德:不起诉是不是会造成放纵犯罪,关键在于这个案件它证据是不是比较充分。就本案来讲的话,如果揭发人他是亲眼目睹的,现在又把整个看到的杀人过程都做了揭发,都做了陈述,侦查人员去找到两个嫌疑人,在分别询问两个嫌疑人的情况下,三个人关于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体现具体情节都能够说的一致,那这种情况下应该说证据还是比较扎实的,因为不光有被告人供述了,现在还有了证人证言,而且这个证人首先是一个揭发人,从这样一个角度来讲的话,那这个案子我个人认为最好是能够提交人民法院审判。

  如果揭发的内容完完全全是从犯罪嫌疑人那儿听来的,这么一来的话实际上本案又回到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这样一种状况。我国《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得非常清楚,只有被告人供述是不能够定罪,更不能够判刑的,这一种情况下跟是不是放纵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跟是不是放纵犯罪不是同一个问题了。因为诉讼上面有一个定罪判刑要采用证据裁判原则,离开证据凭这种感觉或者说情感来对案件做出判断是很危险的。

  花季少女刘婷婷的失踪人们都感到遗憾和痛心,但是刑事诉讼法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重证据,轻口供,这也是刑事案件中,避免主观,避免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刘婷婷失踪案,到底是遵循刑事诉讼法原则,还是公诉机关存在不作为,我们也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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