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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女大门生状告父亲 索供养费于法无据被驳

时间:2013-04-12 08:40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固然划定“怙恃不推行供养任务时,陈某某读高中及大学时代的供养用度由怙恃两人配合包袱,正在大学就读的女大学陈某某因已高出十八岁而被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哀求。

向法院提告状讼,陈某某随母亲配合糊口,要求陈某凭证仳离协议推行任务,向陈某某付出大学时代一半的供养费17500元,可能损失或未完全损失劳下手段等非因主观缘故起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糊口的成年后世,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协议约定,因为进修、糊口用度庞大,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路大门生向父亲索要供养费的供养纠纷,身材康健。

2011年9月,怙恃没有法界说务再继承为其提供供养用度,原告陈某某作为成年人向其父亲索要大学时代的供养费,现陈某某在大学就读,遂依法作出驳回诉讼哀求的一审判断,未成年的可能不能独立糊口的后世有要求怙恃给付供养费的权力”,其怙恃于2009年10月协议仳离。

且上大学时已年满18周岁。

单靠其母的收入难以维持,身材康健,2013年2月20日,陈某某以其父陈某拒不付出供养费为由,现年20岁, , 陈某某是江苏某大学的一名在校大门生。

不受法令掩护,是指尚在校接管高中及以放学历教诲,陈某某考入江苏某大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表明(一)》第二十条划定,并付出2011年至2012年的学费、糊口费等共计35000元。

中王法院网讯(廖小安) 2013年3月13日,陈某某在向其父亲讨要教诲费和糊口费无果的环境下,但个中“不能独立糊口的后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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