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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义之财毁掉了我的幸福晚年——陆汉超忏悔录_忏悔录_商都网法制

时间:2011-05-27 15: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通过一段时间以来专案组同志的批评和教育,我深刻认识到利用手中职权收受回扣是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性质极其恶劣,辜负了组织和人民对我的殷切期望,给党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冷静回顾自己的“迷途”,通过自我悔罪与检讨,希望能给其他党员干部带来一定的警示作用。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该拿的财物就像我所收的回扣款一样,是炸弹,是炸药包,要不得,碰不得。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是国家的忠诚卫士;也曾经是一名人民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1968年12月至1970年4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劳动锻炼;1970年4月至1974年8月,在广西百色地区师范学校任教师、专职团干。后来,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和争取,我的身份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1996年4月至2004年6月,我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然而,随着自身职务的升迁,我的心态也悄然发生着变化。

 

  在我任职期间,明明知道收回扣是违法的,但却没有坚决制止,反而连续收受。面对金钱的诱惑,我没能经住考验。私欲膨胀了,见钱眼开了,什么钱都敢要。这些年来,自从收下这些不义之财,刚开始还存有侥幸心理、觉得心安理得,而时间在慢慢推移,国家法制建设在不断完善,我的思想包袱和心理负担也越来越重了,总感到好像身上背了个炸弹,随时都会爆炸。现在东窗事发,果然爆炸了。它炸掉了我美好的人生,炸掉了我应该享有的幸福晚年。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只要干了违纪违法的事情,不管手法多隐蔽,手段多高明,迟早都会败露,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君子取财应有道,有道才能确保完满的人生和幸福的晚年。

 

  几十年来,党把我从一个穷山沟里的毛孩子培养成为今日的厅级干部,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寄予了极大的希望。应当说,在事业上,也许我是有所成就、有所贡献的。但在做人上、生活上,因为收受了回扣,违了纪,犯了法,辜负了党的培养,辜负了人民的期望,也辜负了家人的信任,晚年的我是个失败者。深究原因,这些年来,遵纪守法这根弦拉得不紧,放松了学习,更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

 

  自从担任民政厅副厅长以后,自己自觉学习党纪国法知识的时间越来越少了,法制观念日益淡薄,脑子里想的,是退休后如何过得好一点,钱要得多一点,给腐朽没落等不良思想的侵蚀提供了机会。因此,当有人给我送来回扣时,也就理所当然收下了。不按党纪国法办事,收受贿赂,给我的晚节不保留下了祸根。

 

  通过几天来的深刻反省,我认识到,在我们这样一个法制不断健全的国家,一个领导干部要想保住自己的晚节,拥有一个完善圆满的人生,就必须终生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用法律和纪律这一武器武装自己,保护自己。

 

  我收受回扣,已构成受贿罪,这一祸国不利己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也伤害了自己,更伤害了我的家人。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也是罪有应得,是我人生最大的挫折。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要是当初自己能及时、坚决地拒绝,就不会发生今天这样的悲剧。如今,悔之晚矣。

 

  在我人生最低谷和最迷茫的时刻,专案组的同志给我讲政策,帮助我认识错误,同时在生活上给予关心,我身体有病,他们就给我拿药……这些,都给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人生课。这是对我的爱护和挽救。借此机会,我要认真反省自己,深挖错误根源,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积极筹款还款,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背景资料:

  

  陆汉超,男,1943年12月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县人,1996年4月至2004年6月,任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2009年8月,因在任职期间受贿75万元和一套价值22万元的房子,已经退休5年的陆汉超被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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