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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件议案建议和提案高检院是怎样办结的

时间:2012-03-02 22:44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徐盈雁 中国法律网
     2011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立足于监督、关心、支持检察工作,共提出26件议案、60件建议和25件提案。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了解到,截至2011年8月底,高检院承办的111件议案、建议和提案,均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办理前认真梳理深入分析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自各个地区、各个方面,他们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高检院承办的111件议案、建议和提案,由61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梳理111件议案、建议和提案,其内容涉及面广,大体包括五个方面—— 

    有71件关于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问题,包括制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法,制定人民监督员法、反家庭暴力法、举报人制度法;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完善侵犯财产、知识产权、网络犯罪、职务犯罪、统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司法解释工作。 

    有9件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问题,包括对检察机关执法情况的监督、错案追究、自侦案件不起诉决定的监督及对检察人员廉洁自律的监督等方面。 

    有13件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建设问题,包括提高司法公信力,解决检察官津贴补助,增加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编制,加强法官、检察官交流任职,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检察官,设置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等问题。 

    有2件关于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的问题。 

    有16件关于其他问题,包括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涉法涉诉案件归口检察机关统一受理、加强保障律师辩护权的建议、加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制约关系的建议、开展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与司法交流工作等。 

    分析这111件议案、建议和提案,高检院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和往年相比,呈现出两方面新特点:一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立法的建议数量明显上升,“代表委员认为,要确保司法公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必须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手段,有必要制定独立的检察监督法或通过立法确定检察监督手段等措施,完善监督机制。”二是更加关注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建议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对检察人员进行有效约束。” 

    据记者了解,这111件议案、建议和提案,高检院单独办理39件,与其他单位分别办理17件,主办10件、协办34件,参阅办理11件。其中,单独办理、与其他部门分别办理以及主办并需书面答复代表委员的30件建议和9件提案中,对所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或能够解决的17件建议、3件提案,均向代表委员详细介绍了目前的工作情况,明确提出了下一步工作的思路;对应当解决但条件暂不具备或需要进行调研的7件建议、1件提案,均说明了暂时不能解决的原因和解决的计划;对确实因体制、工作机制、工作条件所限不能解决的6件建议、5件提案,均客观充分、实事求是地说明了原因。 

    办理中加强沟通注重质量 

    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高检院对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逐步形成了院领导负总责,办公厅统一组织协调,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高检院党组和曹建明检察长一直高度重视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要求始终把办理好议案、建议和提案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2011年全国“两会”闭幕后,高检院立即召开专题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制定学习贯彻落实“两会”精神的措施,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两会”精神进行部署。随后,高检院专门召开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高检院办公厅及时下发《关于分办2011年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对办结期限、办理质量、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高检院办公厅这位负责人介绍,在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检察机关在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更加注重加强研究,更加注重和代表委员的沟通,以提高答复质量,提高代表委员的满意度。 

    “在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注意加强办前分析,深入了解议案、建议和提案提出的背景,弄清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高检院办公厅这位负责人说。

    在办理周晓光代表多年提出的《关于要求赋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对外国人刑事案件与义乌海关侦查刑事案件审查批捕权与审查起诉权的建议》过程中,高检院侦查监督厅高度重视,就建议涉及侦查监督工作相关的问题,与海关总署、杭州海关、浙江省检察院进行了沟通,了解了浙江省金华市办理相关案件的情况,并召开厅务会进行研究,然后依照现行法律和规定提出答复意见和下一步工作思路。在答复代表后,高检院办公厅又派员当面听取了周晓光代表的意见,确保了办理工作取得代表满意的效果。

    采访中,这样一个细节引起了记者的注意:对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具体办理人,高检院作出了“具有较强的法律业务能力、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扎实的文字功底”的具体要求。“这是考虑到办理工作政策性、法律性、业务性很强,应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办理质量。”

    值得一提的是,加强和代表委员的沟通,认真听取和采纳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贯穿了整个办理过程的始终。高检院办公厅这位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要求把“你交我办”、“你提我答”、“文来文往”的办理模式,转变为“办前反馈”、“办中沟通”、“办后回访”的模式,“我们把与代表委员的联系沟通作为办理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在办理俞金尧委员提出的《关于从住房信息系统中寻找腐败线索的提案》时,高检院反贪总局已关注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加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下一步将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的联系,尽快实现房产等信息的联网查询,提高发现犯罪、打击犯罪的能力。在将上述情况与俞金尧委员电话沟通时,俞金尧委员认为检察机关所做的工作与他的想法不谋而合,表示满意。

    办理工作和检察工作“两促进”

    曹建明检察长明确要求,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积极研究吸纳,认真改进工作。高检院在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同时,把办理工作与检察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加强薄弱环节、完善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水平,使办理工作成为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动力——

    不断健全和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尤其是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一直是代表委员关注的问题之一。2011年全国“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建议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由于立法不完善等原因,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受到极大限制。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明确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的改革任务。在代表委员的监督、关心下,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会议,部署落实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下一步,高检院将结合代表委员的建议,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调研工作,总结实践经验,适时提出完善民事执行监督的立法建议,推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推动建立办案说情报告制度。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有代表提出,一些检察院把说情报告制度作为促进检察机关执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取得明显成效,建议在检察机关实行办案说情报告制度。高检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批转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2011年8月17日,全国检察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廉政准则》经验交流会召开,曹建明检察长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办案说情登记、报告制度。对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凡是有人说情,不管是什么人、以何种方式,办案部门必须如实登记并上报,坚决杜绝“说情风”。2011年10月初,高检院派员赴山东曲阜、济宁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当面听取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拟建立相关制度,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公正、规范执法。

    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立法工作。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一些委员建议制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法,从立法层面上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高检院十分重视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相关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地方检察机关也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截至2011年底,全国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均通过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职能定位,结合委员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有关问题的研究,积极配合立法部门开展相关研究论证工作。

    办理代表委员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的过程,同时也促进了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等检察工作的发展和完善。

    (本报北京2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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