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德华)四川省检察院日前制定并实施《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意见》(下称《意见》)。今后,符合列席条件的检察人员,可以按照《意见》有关程序列席检委会会议,参与议题讨论,甚至发表尖锐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意见》规定,根据检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内容,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议本院工作报告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审议业务规范性文件、向上级院提出的适用法律请示、对下级院作出的批复、有重大社会影响和重大意见分歧的疑难复杂案件,本院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审议下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的事项或案件、拟撤销下级检察院决定的议题及下级检察院承办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下级检察院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意见》还规定了列席人员回避、出席、退席、发表意见及遵守保密纪律等事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