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7日电(记者龙平川)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民行检察工作要通过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切实发挥执法办案在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实现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的有机统一。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因直接贴近社会生活、关乎依法行政而备受关注。随着民行检察监督理念正由单一抗诉模式向多元化监督格局转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已成为民行检察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该负责人表示,执法办案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必须不断强化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理工作,重点加大不服二审生效裁判申诉案件办理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形成有力的监督态势,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申诉的司法诉求,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冲突。深化检务公开,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畅通申诉渠道。进一步践行把化解矛盾贯穿办案始终的理念,深入推进检调对接,认真做好风险评估预警,着力加强释法说理,做到慎重抗诉,稳妥息诉,促进定分止争。 民行检察工作要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方式,突出解决社会管理问题的针对性。通过与法院会签有关规范性文件,探索开展对执行、调解活动中以及不适用再审案件审判活动中存在的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监督,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等司改措施,积极支持和协助法院有关工作创新。通过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促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积极履行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城市管理、医疗卫生、国土能源、文物保护等行政执法工作积极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创新。 民行检察部门应积极探索行政诉讼监督的方式和途径,提高行政诉讼监督水平,深入研究行政诉讼的特点和规律,重点解决行政诉讼中有案不立、有法不依等问题,畅通行政诉讼渠道,保障行政诉讼依法进行。通过对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疏于管理、失职渎职和侵权行为等进行监督,深入分析行政争议所反映的矛盾和成因,正确处理维护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帮助政府改进工作作风,完善社会管理方式。 各级检察机关应在《意见》指导下,探索建立民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机制,不断促进社会管理体系的完善。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衔接,突出民行检察与社会大局的契合。注意分析民行申诉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挖掘具有普遍性、倾向性、全局性的社会管理问题。以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资源等热点难点类案为切入点,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或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应与有关部门及时联系、沟通,帮助行政执法部门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共同研究建立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模式和机制。 基层检察院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和“两高”两个会签文件对基层民行工作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提供了新的思路,在这一新的形势下,基层院要摒弃单一抗诉的模式,加强民事执行监督、调解监督、程序违法调查、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息诉和解等工作,全面提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 该负责人表示,以法律监督为核心,强化民行检察工作的社会责任,推动完善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不断创新民行检察监督机制和方式,积极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是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