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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察机关细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规范

时间:2013-07-02 02:44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正义网重庆5月16日电(记者 沈义)“江津区院近日出台《落实讯(询)问未成年人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规定》,由该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共青团、妇联、教委、民政等单位部门确定25名合适成年人,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属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这是记者今天在重庆市检察院了解到的消息。

  该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除江津区检察院外,今年以来,市检察院和一分院、渝中区、北碚区、长寿区等三级检察院,按照修改后刑诉法、刑事诉讼规则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细化办案工作规范,依法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据悉,一分院在出台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细则》中,规定公诉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登记表,将有关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案件处理情况等内容登记在册,对可能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专门备注;对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案件,自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或收到法院生效判决后五日内,经承办人提出、处室领导审核、分管检察长决定,封存全部案卷;在向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学校、社区送达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送达保密提示卡,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

  渝中区检察院建立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审查量化评估制度,对法律规定的酌定从重、法定从轻、酌定从轻等情节予以细化,将“在校学生”、“流窜犯罪”、“多次犯罪”、“自首”等16项内容纳入量化评估,并对应设置加减分值,划定羁押必要分数线,结合综合评估测算得分,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提出处理建议。

  另外,北碚区检察院与区教委联合出台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在校未成年人实施监督考察工作细则》,规定由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护人担任帮教负责人(没有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学校德育主任担任),定期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表现作出书面评价,交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所在学校的德育主任组成监督考察小组,负责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考核评价,案件承办人每月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至少两次行为调查,考验期满后制作监督考察报告,提交检委会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长寿区检察院也会同区预防青少年犯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涉案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代表无法通知或经通知后拒绝到场的,可通知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人员担任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

  该负责人称:“市检察院近日与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进入监管场所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试行)》,对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进入监管场所,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程序和权利义务等作出详细规定,规范了相关办理程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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