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检察院:稳步推进非羁押诉讼_廉政建设_商都网法制频道
时间:2011-05-27 15:46
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 许胜川 王振涛)近年来,濮阳县检察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稳步推进非羁押诉讼。通过采取非羁押诉讼,有效地缓解了捕后轻刑判决率及不捕率偏高的现象,节约了司法资源和成本,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环节,有效缓解了羁押场所的压力。同时,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积极促成和解,有效化解了其抵触情绪,减少了社会对抗。近年来,该院共对144名犯罪嫌疑人采用了非羁押诉讼,无一名非羁押诉讼的犯罪嫌疑人干扰司法秩序,无一起案件引起当事人信访,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做法是:
一、坚持“五查五看”,依法合理界定适用范围
该院根据犯罪性质、情节、主体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不同情况,对组织干警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进行了区分和界定,明确对适用非羁押诉讼的案件坚持“五查五看”:一是查犯罪主体上,看是不是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残疾人、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以及老年人等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二要主观方面看,看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不大,犯罪后能否深刻认罪,能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三是查适用的刑罚,看是不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等刑罚的案件;四是查认定的证据,看是不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五是要犯罪的形态上,看是不是属于过失犯、初犯、偶犯、中止犯、未遂犯、从犯及防卫或避险过当犯罪。如办理的吉某寻衅滋事案,吉某伙同他人酒后骑摩托车去喝羊肉汤,以汤淡为由将程某夫妇二人打成轻微伤。事后吉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案采取非羁押诉讼程序后,法院对其判处了缓刑。
二、实行风险评估,确保适用效果
为保障非羁押诉讼的有效落实,我院对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办案中坚持两个评定:一是社会评定。由案件承办人督促公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学校、监护人沟通,了解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周围群众的评价及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非羁押诉讼处理的建议,对于有直接受害人的案件,重点听取受害人的意见。二是综合评定。在决定适用非羁押诉讼之前,对当事人和解情况、各方面的评价意见进行收集,向主管检察长回报,对案件事实、定性、评价意见等进行综合评析,重点评估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是否存在上访风险、案件是否能够顺利进入下一诉讼环节。对于经评估不存在上访风险,且能保障顺利诉讼的轻微刑事案件,直接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对于存在风险的轻微刑事案件,研究制定化解或控制风险的措施,同时报控申部门备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办理的周某故意伤害一案,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打麻将和叶某发生矛盾后,将叶某打成轻伤。到案后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积极向被害人赔偿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后由公诉部门建议侦查机关撤案,达到了非羁押诉讼的效果。
三、定期回访帮教,促使悔过新
该院在对轻刑犯罪人员实行非羁押诉讼的同时,着力做好对他们的帮教工作,促使其改过自新,防止重新犯罪,确保非羁押诉讼适用价值的实现。一是坚持说明理由制度。对适用非羁押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由承办人向其说明非羁押的理由,重点讲明非羁押诉讼的适用目的,理解到非羁押诉讼的初衷。二是坚持回访制度。对非羁押诉讼的犯罪嫌疑人,由承办人进行一次回访,通过走访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在单位、周边群众,了解犯罪嫌疑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后的生活情况、思想动态以及受害人、周围群众对非羁押诉讼的评价。对犯罪嫌疑人与受害方仍存在矛盾的,由承办人积极协调解决,同时督促犯罪嫌疑人认真遵守有关规定,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苏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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