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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详解腐败七大新特征 吁尽快实施财产申报制度

时间:2011-07-02 13:5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今日刊登中国社会科学院与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二部副主任辛向阳的署名文章,探讨当前中国腐败现象的新特点与反腐败的对策。文章具体分析了当前中国腐败所出现的新特征,并提出五方面建议,主张尽快制定并实施财产申报制度。

 

  文章指出,当前中国的腐败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由收钱收物的“硬腐败”发展为接受各种服务、旅游出国等“好处”的“软腐败”;由个人捞钱的“小腐败”上升为集体福利、挥霍公款的“大腐败”;由内资企业的“内资腐败”发展为外资企业参与商业贿赂的“外资腐败”;由一人出事的“单案”扩大为一揪一串的“窝案”。

  具体来讲,腐败现象具有的特点是:

  其一,群体化。一些腐败败露后,往往引发所辖地区官场的“大面积塌方”。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了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即“窝案”、“串案”。其主要特征一是涉案人员众多;二是涉案人在政治上丧失党性原则,形成了具有紧密人身依附性质的关系网;三是在经挤上互相利用,结成了利益共同体。

  其二,高官化。据公开资料统计,2003年至2007年的五年间,共有35名副部级以上官员落马,年均七人。2009年8月27日,中央纪委发布消息,通报了对广东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结果,决定给予陈绍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海外媒体对此评价称,2009年1—8月,“六名副省级以上官员被集中查处,彰显出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9月份后又相继查处了贵州省政协主席黄瑶、辽宁省人大副主任宋勇、宁夏回族自治区副主席李堂堂的问题。12月份查处了中国移动集团公司的党组书记、副总裁张春江的问题。2009年全年落马的省部级(含副部级)高官有17人。

  其三,巨额化。腐败涉及的金额巨大,动则就是上千万甚至上亿元。2009年已经基本查明涉案的3l位国企企业家犯罪涉案金额累计达34.0466亿元,人均涉案金额高达l.0982亿元;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的国企企业家30人共计贪污、受贿9.3273亿元,人均贪污、受贿3109万元;涉及挪用公款的国企企业家9人,累计挪用公款12.9387亿元,人均挪用公款1.4376亿元。

  其四,期权化。“权力期权化”交易的是一种“权利”,其不直接涉及钱物,因而形式和过程隐蔽,相互兑现往往是间接而不是直接的,如高薪任职、分给股权、优厚待遇等。

  腐败分子进行权力操作可以用“扶持企业、促进发展”为借口,即使损害国家利益也可以用“改革代价”遮掩,过程隐蔽,其交易方不是在职干部,甚至可能不是其本人,对象和内容都较为隐蔽。“权力期权化”改变了腐败获利的时间和方式,为腐败分子手中的“权力资源”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变现可能。

  其五,潜规则化。从文化上看,中国是一个宗法伦理社会,血缘观念极强、法制观念薄弱,这种特定的文化观念也为腐败行为的发生孕育了土壤。在中国文化中有很多消极的因素是滋生腐败的条件,如“潜规则”文化在官场中流行,很多行为规则不公诸于世而是如“黑市”交易,公诸于世的规则,大家又不遵守。再例如“消解”文化,中国文化中有一种消解制度的倾向,在现实中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另外,还有“圈子”文化,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进了班子还要进圈子,进班子不进圈子等于没进班子,进了班子不如进圈子,进了圈子不进班子等于进了班子。入围的干部争宠,不入围的干部被剔除,这种示范效果迫使大多数干部去遵从新的游戏规则。从追求庇护到跑官买官,并按照这一游戏规则所提供的激励机制来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使正直的干部越来越难以生存。

  其六,国际化。有的腐败分子利用资本跨地域、跨行业、跨国境流动的机会,与地区外、行业外、境外的不法分子相勾结,共同犯罪;有的利用国际间法律的差异,国内犯罪,国外洗钱;有的以境外商人为合作对象,在为对方牟利后,在境外“交易”,赃款赃物滞存境外。一些涉案的党政干部特别是关键涉案人员一有风吹草动即随时出逃。

  “裸体官员”问题浮出水面,暴露出以往外逃贪官贪腐时“留一手”(即任职期间有意将妻儿送出国,独自一人在国内),贪腐行为败露后立即逃往国外的腐败谋略。而某些干部利用出国考察机会滞留不归的情况更是暴露出贪官风险意识的增长。

  其七,新型化。在新兴领域开展反腐败斗争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拍卖等方面的反腐败措施比较少导致新兴领域腐败案件频繁发生,在这些领域中,腐败呈现出金融化、虚拟化的特点。

  此外,与异性直接相关的腐败现象不可轻视,中纪委研究室原副主任、中纪委北京培训中心原主任、原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副主任刘春锦指出:受处分的厅局级干部中,90%的落马贪官都有包养情人,甚至有多个贪官共用一个情人的现象。
    对于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战略对策,文章提出五方面建议:

  (一)扩大党内民主的实现方式,以民主制度建设来推动反腐败的深入

  ——在全国县市逐步实行以下制度:1、党代会年会制。县市党代会由过去的五年召开一次,改为每年召开一次。2、党代表直选制。党代表由过去的间接选举改为竞争性直选。3、党代表常任制。党代表的任期与本届党代会的届期相同。4、评议制。在党代会年会上,党代表要对县委、县纪委领导班子进行评议,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无记名投票表决;对“三个党组”的工作报告要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考核县委委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制定完善的、科学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制度,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必须尽快制定标准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相关制度。规则包括:界定常委会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的范围与确切内容;书记与副书记、常委之间关系的平等性,以及常委讨论权的保证制度;常委会议事的具体程序等。

 

  ——利用人民民主反腐败。要充分利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监督作用,发挥人民代表的职能,推进反腐败工作。如2006年通过的《监督法》创设了在人大闭会期间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制度,这一制度增加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宪法和法律活动监督的主动性和经常性,保证了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上的决定权。

  (二)加强选人用人的制度建设

  ——完善初始提名权制度。要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必须科学合理地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实现“由少数人选少数人”到“由多数人选人、在多数人中选人”,为此要做到明确范围,保证初始提名推荐人员的广泛性,科学界定行使初始推荐提名权的人员范围。规范程序,强化初始推荐提名权的制度安排。

  ——建立干部推荐说明书制度。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逐步实行干部推荐说明书制度。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填写干部推荐说明书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得不到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实施“考任分离”制度。“考任分离”制度就是将干部的任用从时间和空间上分割开来。考察时不任用,任用时不需要再考察。

  ——推广离岗考察制度。主要领导干部获得提拔需要离岗时,在公示提拔信息以后,适度延长公示时间,令其脱离原工作岗位,暂不进行新的任命或暂不就任新职,而是安排其到党校进行为期至少三个月的培训。在此期间可以排除干扰,使“一把手”得到最充分的监督。

    (三)进一步强化反腐倡廉教育

  ——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教育必须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密切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因势利导,大力弘扬以腐败为耻、以廉洁为荣的先进价值观念。

  ——善于从大贪案件中总结出小蠹演化为大贪的内在规律性,不断进行倡廉教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大力弘扬巴黎公社原则所体现的奉献精神。

 

  (四)坚定不移地推进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等制度建设

  ——逐步完成领导干部从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向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过渡。财产申报制度,即有关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被称为“阳光法”。它使公职人员的财产受到了严格监督。任何个人财产的不良变动都会受到查处。

  文章建议,中国要尽快制定并实施财产申报制度,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配偶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的家庭财产,包括大额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汽车、债权债务等主要家庭财产。中央巡视组采取例行的抽查制度,譬如每年抽查1%-5%的领导干部的个人财产。对于抽查中发现的不如实申报的干部,就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这种不确定性的威慑力比简单的惩罚措施更大。对于竞争上岗的领导干部,必须在一定范围、一定层面上对其财产予以公开公布,对那些没有公开、公布的财产,一经查明予以没收充公,并取消三年提名资格。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亲属出国留学、定居申报制度。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近年查办的不少腐败官员都将子女送到国外深造。对此,应进一步完善并在全国推广领导干部亲属子女出国留学、定居申报备案制度。

  (五)完善干部监督制度

  ——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该制度规定领导干部在任期届中、届末和晋升、调任、转任、退休、辞职时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归入个人档案;被审计者如存在经济责任问题,应及时查处。

  ——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即问责制。该制度要强化党委(党组)书记的监督责任,明确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权力运行负监督总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一把手”,同时实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问责制,凡党委(党组)书记未履行监督责任的,追究其监督责任。

  ——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该制度要建立推荐、考察、任用责任制,明确推荐、考察、任用等关键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要求、违规行为和责任后果。针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各责任主体,就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推荐、考察、决定三个环节的规定加以细化,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操作办法和监督措施,建立一套系统、规范的选拔任用工作责任体系。

  ——建立和健全谈心谈话制度。该制度要求落实任前廉政谈话,上级党组织对新上任的领导干部要进行廉政谈话,要求其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既要干净干事,又要主动抓好管辖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要求落实定期谈话,上级党组织每年至少要找下级领导干部谈话一次,特别是当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和退休时、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时,群众有较多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谈话。

  ——建立和完善年度考核制度。该制度要求每年结合班子考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领导干部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时,领导干部要在干部群众大会上进行一次述职述廉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主测评,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应向本人反馈,述职述廉报告要交上级党组织备案。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一定比例的,视情况作出组织调整或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处理。将述职述廉、评议结果、整改措施等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的重要依据存入档案。

  ——建立和健全廉政监督员制度。各单位要聘请廉政监督员,对廉政监督员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办理,及时向本人反馈。

  ——建立和完善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制度。班子成员对其他成员违纪违法情况故意隐瞒、不汇报的,一把手明知班子成员有违纪违法情况而不提醒、不批评、不汇报的,要追究其责任。

  ——建立和健全巡视制度。上级部门要通过巡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落实一把手监督及干部八小时外管理的情况实施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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