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外部监督机制,保证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9月制定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并以具体的程序加以规范和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主要是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以下简称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除外)三类案件,以及自侦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五种违法情形进行监督。(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