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权制”弊端突出
据分析,除涉案人员个人贪欲、讲哥们儿义气等主观因素外,客观上因相关法律、招投标体制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也是导致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腐败多发的重要原因。 一名检察官在分析“体制上的缺陷”时说,根据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投标实行“综合评标制度”,而综合评标制度的特点是先确定标底,再由专家委员会综合评定各个投标方的资质和综合水平,“花落谁家”的决定权最终在招标单位。在上述这些环节中,有太多人为因素介入的空间,易受到腐败的侵害。 另外,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一些单位虽设有纪检、审计等监管部门,但监督管理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其制约作用。如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副乡长张景刚受贿,人事部门、纪检部门毫不知情,检察机关对其立案时,他已被提拔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担任处长。上述情形被概括为“外部监管乏力”。 检察官认为,评标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关键在于参与评标人员的素质高低,所以选派评标人员必须慎重。但在这3个窝案中,专家评委形同虚设,有的评标人被投标人收买,有的评标人对相关业务不甚了解,根本起不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如某名牌大学在精仪系楼再建工程招投标中,专家评委会委员只有3人,作为专家评委的杜嘉和倪晓军确定了项目的标底后,征求另一专家意见时,那位专家说:“我也不懂,你们两人看着定吧。” 办案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腐败案频出,还与“集权制”有直接联系。所谓招投标“集权制”,特指一些单位在招投标时,采取由同一个部门甚至同一人负责招投标工作和施工管理工作,其权力掌控在同一个部门甚至同一人手中,当部门或个人在具体运作过程的各个关口缺乏制约与外部监督时,极易酿成涉罪腐败行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检察官举例说,某部委新办公楼信息化建设项目被委派给一名副处长负责,这名副处长不仅负责合同签订之前的技术沟通、合同确认、货物验收、技术调试,还全权负责现场监督、付款等工作。如此过于集中的权力在缺乏制约的情况下,给其受贿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需建综合监管体系如何遏制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的腐败? “改变目前的综合评标法,实行最低中标法。”这是检察机关根据办案实践提出的一项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的一名检察官解释说,招投标过程可以不设标底,无需保密,也不需要专家委员会来评标,出价最低的人就可以中标,这样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同时,为了避免投标人恶意低价承揽工程,还要辅之以“工程质量担保制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建议,将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赋予一个没有部门和行业利益、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的专门监督机构,并建立创新型的招投标市场综合监管体系。这被认为可以从源头上构筑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 如何避免外界对评委的干扰和相互之间的影响,也成为办案检察官思考预防犯罪的要点。检察官对此提出的建议是,通过严格的程序保证评标工作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实行临时确定评委、统一接送、隔离评标;加大对评委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招投标特邀监督员制度、招投标社会公众旁听制度、招投标工作定期通报制度以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