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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机关病、衙门病频现 媒体吁治理“隐性腐败”

时间:2011-09-11 15:47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相对于贪污、受贿和渎职侵权等严重的腐败行为而言,庸庸碌碌、得过且过、不积极履职等国家公职人员的不作为或消极作为,可以被称之是一种“隐性腐败”行为,也是长期积存于我们政府部门及其办事机构中的“机关病”、“衙门病”的重要表现。

    长期以来,对于显性的官员贪腐违法犯罪行为,从中央到地方,乃至于社会舆论,无不高度关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案件的侦办,严肃查处了一批腐败堕落的公职人员乃至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国家坚决惩治官员腐败和对于腐败的官员依法依规从严处罚的坚定决心。

    应当看到,从严惩治的原则和司法政策,对于遏制目前依然呈现着上升趋势的贪腐犯罪,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成效。加之在严厉惩治的法律法规之外,中央又相继出台一系列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配套措施,官员腐败行为的早发现机制和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亲属的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也正在逐步推进建立之中,人们有理由相信,我们的公职人员队伍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更加廉洁从政和依法行政。

    不过,就目前情况看,除了对腐败的官员民众深恶痛绝并希望予以严厉惩治外,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开展经济活动时,也常常遇到不少这样的官员:他们虽然不贪污受贿,但工作缺乏激情和创意,没有执政为民的思想;有些人仅仅将公务员看做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办事作风拖沓、不求效率和实效,当民众办事急切得如同“火里”时,他们却麻木不仁地落在了“水里”。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政府与民众的亲和力、向心力和凝聚力,影响到执政为民理念在各级政府尤其是在基层群众工作中的贯彻与实现。

    特别是有些地方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平时放松对自己的要求,缺乏进取之心,作风懒散,在机关工作和对外服务的工作时间里,擅离岗位办私事,甚至相约一起外出搓麻将、蹲茶室、泡酒吧等,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剧了民众的“办事难”,损害了政府工作的良好形象。对此,广大基层人民群众确实表现出极度的不满,社会反响也十分强烈。

    对于这样一些公职人员所表现出来的“隐性腐败”行为,我们目前的党纪政纪并没有刚性的处罚规定,在如何予以有效治理的问题上,也曾出现过一些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这种呈多样态表现的“隐性腐败”现象,在本质上涉及的是“官德”问题,因此,可以通过正面教育和提升官员道德修养的方式去解决,尚难设置真正的惩罚性规则去进行实体上的处置。因此,当前段时间湖北省武汉市正式开通“治庸问责”投诉热线,将整肃吏治关口前移,使官员工作中的“庸”、“懒”、“散”等次腐败现象作为重点治理和问责对象时,同样引来了有关治理内容的针对性和治理方式的可行性和实效性等方面的诸多议论。

    事实上,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思想和行动要求,绝不能只停留在不贪污、不受贿、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这样的“最低层次”标准上,须知,这是国家对最不能被容忍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禁令底线。即便是在我国目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贪腐犯罪仍然常见多发的状态下,也不能“水涨船高”式放宽对公职人员的精神和行为层面上的高标准严要求。应当看到,人优则政强,人庸则政衰,而国家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精神状态、群众意识、工作作风、政策水平和行政能力,正是决定政府与民众之间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政治强弱、兴衰和政局、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所以,对这支队伍中业已存在的庸、懒、散等精神不振、作风不正和不作为或不认真作为等“隐性腐败”现象开展专项重点治理,应该说是很有必要,也是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迫切期待的。

    为了保证治理取得实效并获得可持续操作与监督实施的基础,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和细化促进公职人员忠诚履职、勤政工作的绩效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应当根据中共中央有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要求和国家公务员法的相应规定,通过具体的规范和制度设置,通过群众路线与职能部门严格查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典型事例,在我们的全体公职人员中传扬并确立起“为政不勤亦腐败”、“腐败行为必受罚”的理念,使庸、懒、散等“隐性腐败”现象受到科学的量化界定和实质性处罚,真正改变国家公职人员施政行为中的“机关病”和“衙门病”,使勉力勤政蔚然成风。(游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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