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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灵璧检察院抗诉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3-03-05 22:23来源:正义网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正义网安徽灵璧1月16日电(通讯员蒋斌 王从千)1月15日,安徽省灵璧县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给申诉人张某某成功挽回了数万元经济损失。至此,张某某十年的漫漫要账之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申诉人张某某系灵璧县尹集居委会居民,在尹集街开饭店多年。被申诉人王某原系灵璧县粮食购销公司尹集分公司经理,在2003年至2008年任职期间,多次在张某某所开的饭店就餐,共签单141张,合计招待费28003元,张某某多次催要均未果。2008年5月,王某被免去尹集分公司经理职务,张某某得知后更加着急,和王某商量能否给1万多元了事,王某未同意,后经中间人调解,王某给付了张某某6000元利息,本金一直未还。无奈的张某某于2011年9月7日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给付所欠的招待费28003元及相应的利息45082元,合计73085元。王某辩称该笔招待费是其任尹集分公司经理时公务招待所欠,不是个人行为,欠款应由尹集分公司偿还。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不是实际欠款人,认定张某某主张对象错误,驳回张某某诉讼请求。面对已生效的裁定,张某某不知所措,索要该笔欠款应该向谁主张?不能让多年的辛苦钱付之东流,无奈之下想起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灵璧县检察院受理后发现,原审裁定认定王某签单行为属职务行为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遂提请抗诉,得到宿州市检察院支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灵璧县人民法院再审。灵璧县人民法院再审查明事实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某某招待费本金2800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张某某接到判决后,泣不成声,他说:“10年了,吃饭容易要钱难,要不是检察官,我真不知道该找谁要钱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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