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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安徽5月27日电(通讯员 曾立婷)近日,安徽歙县检察院承办由黄山市检察院交办的胡某某与胡红某及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案,经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变了原裁判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5月18日21时49分许,胡红某驾驶胡孝某所有的两轮摩托车行使在岩寺镇文峰路徽州区人民政府门口,与胡某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胡某某及乘坐人受伤及轻便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徽州区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星无证驾驶摩托车且超速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当天胡某某及乘坐人被送往黄山市人民医院治疗,胡某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两轮摩托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2010年9月6日,原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胡某某和乘坐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8131.40元。某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9日,原二审法院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改判由某保险公司赔偿胡某某精神抚慰金4000元。胡某某不服该判决,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黄山市检察院交歙县检察院办理。承办人对胡某某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调阅原一、二审法院的案卷材料,查阅了与案件相关的资料及案例,认为:原二审法院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高法[2009]371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条例>第二十二条》的通知,认定《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财产损失”还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判令某保险公司对胡某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人身损害一概不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抗诉理由成立,遂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省高院指令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3年5月21日,受省检察院指派,该院承办人出庭参加诉讼。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由某保险公司于调解书签字生效后给付胡某某人民币40000元。至此,困惑申诉人四年之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以解决。该案成功抗诉,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效果。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