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安徽6月3日电(记者 吴贻伙)安徽蚌埠怀远县农民邹某与尚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后因未履行支付义务,怀远县法院依申请就此作出执行裁定,将其银行账户上9000元低保金等款项予以冻结,并扣划了其中部分存款。邹某不服向怀远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认为,当地法院的上述执行裁定违法,遂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更换此起执行案的案件承办人并予以纠正。近日,怀远县法院对这起错误执行案进行了纠正,同时及时函复了该县检察院。 怀远县检察院2012年6月办理的这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其监督方式及程序等内容经过总结提炼,日前被吸收进了安徽蚌埠市检察院与该市法院会签的《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简称“意见”)。该“意见”是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安徽省有关检法两家围绕强化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而共同制定的首份规范性文件。 据蚌埠市检察院检察长盛大友介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一新的职能,今年3月高检院出台的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也要求深化民事行政执行监督工作,但对于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的哪些情形进行监督、在监督的程序和方式又该如何操作等等内容目前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而法院在民事执行实践中又的确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该冻结的不冻结、不该冻结的冻结,对执行申请不及时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拖延执行,无依据执行、超标的执行或者执行后不及时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等等,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加强监督和工作创新,同时也为了与法院共同应对“执行难”问题,该市检察院主动与市法院进行沟通和磋商,在总结以往民事执行监督实践的基础上,两家于今年5月中旬会签了这一“意见”,并下发执行。 “意见”首先对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指出检察机关可以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六类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这六类民事执行活动包括:法院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就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所提出的书面异议、复议申请,无故不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超范围执行,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等。 在具体监督的程序和方式上,“意见”规定,对于符合上述六类民事执行活动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经检察委员会研究作出决定,然后以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同级法院进行监督。法院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如果检察院对于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也有相关的程序加以处理。对于法院执行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和行政决定的活动如何进行监督,“意见”规定其范围和程序参照执行。 记者特别注意到,该“意见”还以较多条目对检法两家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作出了规定。特别是当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而人民法院又因不当干预而难以执行时,“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同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重大执行活动,以监督、支持法院依法开展执行活动。 蚌埠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康燕告诉记者,此“意见”虽然条文不多,但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同时也体现了检法两家加强相互监督、强化相互配合的原则。“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既是责任,也是义务。这一会签文件让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将有章可循,对于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蚌埠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朱超表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