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公司 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公司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时间:2012-01-06 09:43来源:我的苏格拉底 作者:兰馨 中国法律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10年7月26日在卢萨卡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1年3月21日和2011年6月1日相互通知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11年6月30日起生效,郑州物业费标准。并适用于2012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愿意缔结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对于生育保险怎么报销。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 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赞比亚:



  所得税。



  (以下简称“赞比亚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重要变动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



  (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资源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任何区域;



  (二)“赞比亚”一语是指赞比亚共和国;或者赞比亚根据国际法能行使主权或管辖权的任何区域;



  (三)“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四)“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五)“企业”一语适用于开展的任何营业活动;



  (六)“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七)“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公司。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八)“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赞比亚方面是指赞比亚税务局局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九)对缔约国一方来说,“国民”一语是指:



  1.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2.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成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



  (十)“营业”一语包括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



  二、缔约一方在实施本协定的任何时候,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的以外,应当具有协定实施时该国适用于本协定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国税法对有关术语的定义应优先于其他法律对同一术语的定义。



  第四条 居民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并且包括该缔约国和其地方当局。但是,这一用语不包括仅因来源于该缔约国的所得或坐落在该缔约国的财产而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