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牛照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行驶中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辩称发生肇事的车辆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检验不合格,根据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的约定,属于责任免除,故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经查,肇事车辆虽经交警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但该车已依法参加了年检并且合格,故对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辩称肇事车辆超载,根据不计免赔险特约条款的约定,机动车辆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任赔偿,故保险公司在第三者险范围内只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经查,肇事车辆超载,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属于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责任除外事项,保险公司扣除10%的免赔金额符合合同约定,该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河南万里集团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发生肇事的车辆是由陈飞在经营和管理,该车经营利益亦归陈飞,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及过错原则,陈飞系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亦是该车营运利益的获得者,运输公司未在该车营运中获利,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运输公司该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保护,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不合理请求。鉴于被告人朱照军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家属谅解;并且被告人在案发后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在被传唤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