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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保险费据为己有 涉嫌职务侵占被诉

时间:2012-01-28 17:50来源:默然 作者:佳天下 中国法律网

    保险费据为己有 涉嫌职务侵占被诉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8/21 推荐保险法律师: 43岁的崔某,利用自己担任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便利,两年间分十一次侵占本单位保费共计人民币.48元。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崔某提起公诉。近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2年3月,崔某来到涉案保险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为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因为业务开展的

      43岁的崔某,利用自己担任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便利,两年间分十一次侵占本单位保费共计人民币.48元。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崔某提起公诉。近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2年3月,崔某来到涉案保险公司担任,为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因为业务开展的不顺利,收入不好,崔某就产生了在客户保险费上动手脚的想法。2005年8月,崔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取客户徐女士三年的终身寿险保险费2214元后占为己有,未上交公司。同年9月,崔某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在客户刘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学会公司。私自办理退保,将本单位退保金.48元占为己有。此后直至2007年,崔某利用自己担任保险代理人的便利,分九次将本单位保费共计元占为己有。

      2007年10月,保险公司接到举报信进行调查,发现崔某所办理的数份保单失效,你知道公司其他。而客户却不知情。经核查及谈话,确认崔某共计侵占公司11名客户保险费计3万余元。同年12月3日,崔某向公司补写欠条,并于两周后还款5000元。但此后崔某手机关机无法联系,保险公司便报案。2008年12月18日,崔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羁押。

      开庭审理时,崔某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崔某偿还部分款项说明其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案发后崔某家属积极退赔,对单位损失予以事后弥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请求法院依法对崔某从轻发落。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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