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公司法解读之一:总则作者:吴建德律师一、公司法的规范对象(第二条) 我国公司法规范的对象是设立于中国境内的①有限责任公司和②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现代公司制度理念的日渐普及,公司治理结构的日臻完善,公司的人合因素正日趋缩小,而资合因素却越来越扩大并深入人心,因此,某些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已经把以上两种公司类型合二为一,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于股份公司(比如日本)。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只要不少于5人就可以。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转让。 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5、有限责任公司不用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多,流动频繁,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 二、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第三条) 1、公司的无限责任 公司作为拟制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的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相对性 公司股东如果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则必须对此类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此种担保责任超越了股东的出资额或其认购的股份,严重时,有可能转化为无限连带责任。 三、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其基本权利,同时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包括以下三种①资产收益权,②管理者选择权,和③重大决策的参与权。 四、公司的设立原则(第六至第十条) 1、公司设立的登记原则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公司设立的审批前置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型可变更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4、公司变更后债权债务的承继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 五、公司章程(第十一至十二条) 1、公司章程的约束力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公司章程的登记和变更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七、分公司与子公司(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八、公司的对外投资、担保权力(第十五条至十六条) 1、公司的再投资权力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的担保权力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限制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九、公司工会的设置(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十、公司党组织的建立(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 十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第二十至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公司关联人通过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关于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程序瑕疵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1、内容违法无效原则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内容违反章程以及程序违法、违反章程时的撤消请求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