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独立的法律人格与有限责任,位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但在经济上却又相互联系,甚至是密切联系。这样在关于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上就会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即法律责任与它们的经济联系相分离。因此,如何规制跨国公司行为,特别是其母公司行为以及如何保护与跨国公司有关联的权益人合法权益则成为关注的焦点。 在实践上,印度的博帕尔惨案就涉及到了这样的问题:跨国公司是否对其境外子公司行为负法律责任。1984年12月3日,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尔市的美资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所属的工厂贮存的甲基异氰酸盐的金属罐泄漏,致使当地居民2000多人丧命,严重受害者多达3至4万人,其余受害者受伤者达52万人。案件发生后,某些受害者的代理人和印度政府向纽约联邦法院就美国公司的赔偿案提起了诉讼,该法院经过一年左右的审理后,以"非方便法院"(ForumNonConvenience)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1986年9月,印度政府就此案向印度法院提出诉讼。原告认为,这一毒气惨案的发生,美国联合碳化公司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因为博帕尔工厂是由美国联合碳化公司设计的,工厂的贮气设备设计太差,又没有安装它在美国的同类工厂安装的应急预报系统;同时,公司。这家公司没有就这种剧毒气体的危险性对住在工厂附近的老百姓发出过警告,住在附近的老百姓根本不知道这家工厂到底生产什么产品。甲基异氰酸盐这种剧毒气体只能少量贮存,有的西方国家早已停止生产和贮存这种剧毒气体,但美国联合碳化公司仍然不顾当地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警告而决定在博帕尔工厂大量贮存。显然,美国母公司对这一惨案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尽管本案最后是以和解的方式而结案,但该案至少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在跨国公司中,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性,因此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复杂关系,从而导致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行为存在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跨国公司发展有效地促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但其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从跨国公司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来分析,其发展中引发的各种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治性冲突。跨国公司往往与特定的国家因经济利益联系而产生政治联系,它可能成为特定国家政治行为的工具或代理人,甚至成为颠覆他国的工具。 二是社会经济问题上的冲突。跨国公司为了其自身的发展,往往不顾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政策、法律及习惯等,逃避税收、要求特别待遇、进行不正当竞争、破坏东道市场竞争秩序、腐化东道国政府官员、败坏社会风气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到东道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是自然环境保护方面的冲突。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通常将其母公司所在国不允许产生产品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或对人类健康安全有影响或严重消耗自然资源或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工厂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建立,从而造成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之间的冲突。因此,跨国公司发展的同时带来的问题和它的有效性相伴产生的,跨国公司结构和行为的有效性需要制度来维护,而它的局限性则更需要法律来约束。特别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及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上的限制与保护问题。 大量事实表明,如何运用法律规制跨国公司的行为,解决跨国公司运营中各种冲突问题显得何等的重要。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