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政发〔201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大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各级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公司变更程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单位)适用本制度。 本市内的中直、省直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其本部门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落实。市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 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直接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要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能上岗工作。 第六条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专业部门组织。公司。 第七条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内容按省政府法制办规定执行,包括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救济等方面,具体涉及到《宪法》、《组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 第八条 综合法律知识考试使用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命制试题。考试合格的,发给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证》。考试不合格的,安排补考一次。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许可工作,要按程序予以清理。 第三章 行政许可公开制度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及其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及其子网站上公示下列行政许可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公示受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受理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号、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数据交换方式; (二)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标准; (四)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要求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五)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六)需要招标、拍卖的许可事项及具体要求; (七)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数量及剩余数量; (八)依法应收费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九)对行政许可实施单位的监督方式、投诉举报方式及对申请人的救济途径。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许公众查阅,并为公众查阅、摘抄和复制创造条件。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档案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准许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二)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行政许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行政许可的形式。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