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2/08 推荐保险法律师: 保监发〔2006〕26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保监发〔2006〕26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针对保险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保险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机遇。按照中央部署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断提高,市场竞争日趋规范、秩序良好,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股权转让。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初级阶段,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因素比较复杂,商业贿赂现象在、人身保险、保险中介、资金运用等业务领域均不同程度有所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妨碍保险资源合理配置,损坏保险业形象;商业贿赂增加公司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商业贿赂危害严重,任其发展下去,必然会极大阻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治理商业贿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诚信水平、树立保险业良好形象的必要措施;是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深刻理解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性,提高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 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 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达到下述目标:保险业商业贿赂现象大为减少,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市场秩序更加规范;保险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经营理念进一步端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的观念明显增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控制度更加完善;保险行业维护公平竞争的规章制度更加健全,业内自律明显增强,行业信誉进一步提高;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三、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原则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保会精神,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要切实从保险业实际和特点出发,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二)依法治理。治理商业贿赂,要依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依据保监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依法检查,依法纠正,依法惩处。 (三)积极稳妥。要服从服务大局,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积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企业正常经营。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正确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要通盘考虑,分步实施,渐进有序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四)突出重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明确工作重点,着力解决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坏保险业形象的突出问题。各单位各部门都要以一、两个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务求抓出实效。 (五)标本兼治。要运用教育、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综合治理。既要着力消除商业贿赂现象,又要注重根治产生商业贿赂的原因,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努力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深入探索有效的预防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大力加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 四、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治理范围和重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业实际情况,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要认真检查和纠正下列不正当交易行为: (一)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直接、间接给予投保人或其工作人员回扣、财物或其他利益。 (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合法保险中介以外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账外暗中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四)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收取手续费、佣金、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给予投保人、委托人、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 (六)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因收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违规进行承保或理赔。 (七)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定点、定损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八)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运用业务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账外暗中给予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九)保险行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招标、广告宣传、服务采购、研究资源采购、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等过程中,非法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十)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要重点治理保险业务中以手续费名义操作的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明确并细化本单位的治理范围,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并要突出重点,增强专项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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