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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点劳动法解读方面的资料,给个

时间:2012-02-11 22:18来源:风雪依人 作者:郭漭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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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新劳动法出台以来,新劳动法解读就一直是人们热议的焦点。由于这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以前的《劳动法》有很多的不同。这部法律体现了新时期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政策的变化。这两部法律究竟有何不同?就让我们随着对新劳动法解读来一探究竟吧!!
新的《劳动合同法》与以前的《劳动法》有了很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第一章 总 则
变化1、在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延伸:在原来“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变化2、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

变化3、完善了内容:“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以及“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等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的权力。

变化4、《新劳动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凸显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变化5、针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对法律进行了完善。“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些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有很大作用。

变化6、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了规定。公司。《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第十四条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些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有了细致的规范。

变化7、针对部分企业存在的收取押金、担保金的情况,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8、对试用期的规定进行了调整。针对以前在法律在试用期问题上的不足进行了调整。,新法对试用期的时限以及试用期劳动补偿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具体的法规如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变化9、针对部分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合理流动的限制情况,新《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新规定:“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 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变化10、针对旧《劳动法》中第五十五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一条款做出了新的改变,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这样就杜绝了一些用人单位用违反合同的名义开除员工。

变化11、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是针对部分企业企图通过更换法人而掩盖经济性裁员的目的而做出来的相应调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变化12、针对旧的《劳动法》中“第三十二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做出了修改“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变化13、如果用人单位出现不缴社保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终止合同。新《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第四十六条 有不缴社保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充分体现了新法对于劳动者的重视。

变化1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工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变化15、用人单位在同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提供劳动者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单。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四条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特别规定

变化16、对于没有工会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的签订做出了细致的规定。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变化17、对劳务派遣的问题做出而来新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与用人单位的责任。“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变化18、新提出了非全日制工的概念。同时对小时工作出了一些规定。并对社会上一些小时工作出约定。如“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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