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甲,乙,丙,丁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建了一咨询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甲,乙分别以货币60万元,20万元出资。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40万元,丁以劳务出资,经甲,乙,丙,戊全是同意作价70万元,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万元。公司成立后,丙因车祸死亡。丙的继承人要求继承丙在公司中的股东资格,但公司其他股东予以反对,自然人甲,乙,丙,丁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建了一咨询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甲,乙分别以货币60万元,20万元出资。丙以专利技术出资,公司。作价140万元,丁以劳务出资,经甲,乙,丙,戊全是同意作价70万元,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万元。公司成立后,丙因车祸死亡。丙的继承人要求继承丙在公司中的股东资格,但公司其他股东予以反对,只同意丙的继承人支付股价对价,收回丙的股权。于此同时,戊因拖欠他人的债务,当地法院依法对其股权进行强制执行,并于某年某月某日向公司及全体股东发通知。股东均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作出明确回复,过程中出资方是否法律规定?为什么?丙的继承人是否能继承丙的股东资格?理由。 根据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 以劳务出资,只有合伙企业的无限合伙人才能 以劳务出资。所以丁以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股东死亡,起继承人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新的 股东。在本案中。其他股东反对,所以其继承人只能拿走自己的股份额。 太难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