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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专题辅导:公司的增资与减资

时间:2012-02-12 06:44来源:邂逅爱情 作者:留云借月 中国法律网
【减资比增资重要,注意程序和对债权人的保护】$~/Z9W1n#k8}2B/v'OV

1.增资与减资在公司中是特别决议事项。有限公司中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股份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I)U(t.j,Gx,f0O&p2.增资。增资能够增强公司的实力,提高公司的信用,于债权人有利。有限公司的增资条件法律未加规定,由公司自行决定,你看投资 。增资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由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对于股份公司的增资,法律对增资条件予以必要的限制。对于以发行新股方式增资的,《证券法》第13条规定了新股发行条件,股份公司符合增资条件并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股东认购新股。

3.减资。减资会影响到股东的股权利益,并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与程序进行。根据《公司法》第178条,减资的条件和程序如下:7l#[#N;`.C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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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资必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2)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I$z9s2O0P1J2R1J;{"}

(3)必须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公司应在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务清偿与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无异议权,即如果公司不进行清偿,又不提供担保,无法阻止公司进行减资。对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理解为:一旦债权人提出要求,公司必须满足,若不予满足,债权人可寻求权利救济。

(5)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K/B7^0`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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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9g%D%U+n2D,]%{&R1--18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庚打算加入并拟入资10万元。下列几种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哪一项?/Y-g&z#a$C,p2[F"z

!I:[;Z9n!Wq'L%L3h4f%`

A.庚要成为新股东,必须原股东一致同意

B.庚要成为新股东,必须经2/3以上股东同意

2g3cY)^-q-bO9L'Q0~

C.庚要成为新股东,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D.庚可以通过直接与甲协商受让甲的一部分出资而成为股东[;Z7|,_3F!v5E

;g%w(M,R9h-x/M

--答案:C。选项A、B、C涉及的问题是公司的增资,增资是需要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兼具人合的色彩,在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时,股东的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本题中未明确公司章程有表决权行使的特别规定,应理解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选项A、B都表述为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是错误的。选项C的表述体现了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依据《公司法》第44条,股东会就特别决议事项进行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选项B、C表述的差异一定应加以注意,一个是从股东的人数上来表述,一个是从出资比例的角度来表述。选项D涉及的问题是股东出资的对外转让,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色彩,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能单纯的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进行,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虽然其他股东阻止不了股东出资的对外转让,但是不经其他股东的表决,庚无法成为公司的股东。这一点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自由不同。

1-19某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审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时,提出以下意见,其中哪一条意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万元,故减资10万元以后,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S/M/X6F+I)R6o7X

-x"f7@7d2Z0EB.股东会同意本方案的决议,经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y+D(r9k%u

/Z0J9i.z:W.O%G6~1z;rC.公司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除了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以外,还应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r7o:t9|+g)|4S2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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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应满足

--答案:B。本题涉及的是公司的减资问题。减资是特别决议事项,应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律规定的通过条件虽然最终落到了股东上,但不是讲纯粹的股东人数,而是以表决权为基础的。而选项B的表述实际上是单纯地讲股东人数。"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与"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含义不同,前者的2/3针对的是股东人数,后者的2/3针对的是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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