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财经会计网友社区注册会计师考试交流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的程序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合并、分立、减资通知公告债权人的程序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分立、减资一样)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分立、减资一样) 2.公司合并、分立各方债权、债务的承接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企业合并后,债权人的追偿程序: 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 a.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 b.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c.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合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a.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看看公司。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b.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链接:《合同法》释义 第9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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