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的境外股东合并了,企业是否需去相关的机关部门做相应的备案或变更?如果是的话,要去哪些部门?要准备那些材料呢?流程上又是怎样的? 不知道您的企业注册性质是什么,应该是合资或外资类型的。被合并的股东是不是全部都是企业本身的股东?如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则需要到工商进行相关的备案、变更。 需要去的机关:企业批准机关,如外经贸厅(局);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如果有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等,需要前置许可的,还需要到该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办理证书。 需要准备的材料:股东合并的有关资料,企业合同修改协议(需要全体股东确认),企业章程修正案,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决议,法人代表签署的要求相关登记变更的书面报告,如果涉及注册资本的变更则还应需要验资报告。等等。按照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如不涉及实质性的变更,到相关的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则可。 只要有上面的书面材料,应该基本可以完成了! 具体您可以咨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工商局,他们会告诉您详细的程序。 以下为新公司法对公司合并的有关规定,需要按照以下有关规定具体执行,但基本程序与上面差不多。 新公司法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