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公司 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公司 >

与公司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的几项?

时间:2012-02-14 04:34来源:SolО、朲笙 作者:常媛 中国法律网
公司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的几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公司环保相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公司环保相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公司环保相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与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全国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城市与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多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工业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下降,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不断推进,生态保护与治理得到加强,核与辐射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的环境意识与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明显提高,我国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相比看 兼并收购 。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听说公司。影响社会稳定与环境安全。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三)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工作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目前一些地方重GDP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未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污染治理进程缓慢,市场化程度偏低。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监管能力薄弱,国家环境监测、信息、科技、宣教与综合评估能力不足,部分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与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 (四)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与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带动环保与相关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与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与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与延长人均寿命;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因此,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与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六)基本原则。 ━━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防治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与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新建、扩建与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与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与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城市的环境质量。 (七)环境目标。到2010年,重点地区与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与农村饮水水质、全国地表水水质与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有所好转,草原退化趋势有所控制,水土流失治理与生态修复面积有所增加,矿山环境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趋势减缓,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村镇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到2020年,环境质量与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 六、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充分认识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增强环境忧患意识与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意识,抓住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与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与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与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三十)科学评价发展与环境保护成果。研究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与环境效益逐步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与奖惩的依据之一。坚持与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与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与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三十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保护环境是全民族的事业,环境宣传教育是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方式。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与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与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对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党与国家环保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工作中的新进展新经验,努力营造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加强环保人才培养,强化青少年环境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三十二)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国家环境监测网络,规范环境信息的发布。抓紧编制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经济综合与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建设、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工作。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环保总局要会同监察部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参考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三项都有关系的。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