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某省辖市有5家生产经营化工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6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5个发起人各认购4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即时就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员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多一点,因为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5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 工商税务。5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5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 简单回答下,1,成立过程的违法之处:a,在没有完成工商登记之前,即以公司名义向其他企业进行股份销售,涉嫌非法集资。b,在没有达到注册资本数额,强行要求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涉嫌虚报注册资本。 2,公司在没有成立的情况下就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起债务,应是发起债务的具体人承担责任,而不是公司发起人,除非有书面协议规定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否则则由具体发起债务的自然人承担债务。赔偿利息损失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因融资本身就不合法。 吱吱吱吱吱吱吱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