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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缘何让创业者裹足不前

时间:2012-02-15 15:58来源:思文 作者:渐行渐远 中国法律网

"一人公司"缘何让创业者裹足不前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作者:时间:2008-11-12Tag:"一人公司"缘何让创业者裹足不前

我国法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后,吸引了众多创业者的目光,引发了一轮一人公司的登记高潮。如江苏省连云港市目前"一人公司"的总数已经突破3000家,累计注册总资本达58.83亿元,占有限公司总数的近两成。从登记企业涉及的行业来看,批发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物流业、仓储业占到六成以上。

"一人公司"由于其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避免了以前多人公司资金合作、人员合作的矛盾,且只承担注册资本范围内的责任,这也是一人公司受创业者青睐的最大原因。家住连云港的武先生自2002年起与别人合伙搞数码影像设计,常因业务意见不同与合伙人发生争执。后来,他独资注册50万元创办一家数码摄影摄像公司。现在是他一个人说了算,再也没了意见不一的烦恼,业务拓展得也很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与同期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数量相比,一人公司的登记数量所占比例仍然偏少,且一人公司在登记后要求变更为多人公司的也不在少数。如沿海某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年预核的一人公司有129家,仅占同期有限公司预核数的12%,且最终真正办理登记的只有74家。

究其原因,"一人公司"的"门槛"仍然较高。如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且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而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只需3万元,这就使得投资者在注册"一人公司"时需要一次性投入实有资金量远大于有限责任公司。此外,"一人公司"在建立会计账簿,进行财务核算、审计、税收管理、工商年检等方面,比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更高。如按规定,"一人公司"每年都要接受严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这无疑会加大公司的经常性财务支出。

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由于受社会偏见的影响,不少人把"一人公司"等同于个体工商户,认为其经营实力不强,诚信度也不会很高,从而导致"一人公司"经营起来较为困难。从法律风险来看,"一人公司"的设立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在客观上影响了投资人今后单人投资经营的进一步发展,且公司资金的使用要求与股东个人资产严格分离,否则将为公司负债承担连带责任,这使得投资人可能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大幅度增加。正是由于这些方面的制约,使得一些当初对"一人公司"满怀热情的自主创业者在权衡利弊之后,裹足不前。

"一人公司"作为我国《公司法》新规定的特殊公司形式,由于只有一个股东,所有经营活动都由唯一的股东来操作,经营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大;并且责任形式又是有限责任,投资者仅以出资为限对外承担偿还义务,这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无疑存在更大风险。所以,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设立"一人公司"作了比较多的限制条件,是很有必要的。从另一角度来看,"一人公司"由于缺少其他股东的监督,股东的投资和个人资产较易混同,本着对债权人和"一人公司"负责的态度,强化对"一人公司"的监督管理也是十分必要的。

业界人士认为,为了方便"一人公司"依法登记,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统一的数据库。而目前,国内具有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有几千个,数据、信息不能共享,就连同一省、市范围的登记信息有时也不能互通,这就难以杜绝同一个自然人在不同登记机关注册多个"一人公司"情况的发生,也难以保证新修订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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