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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上市公司是

时间:2012-02-19 23:16来源:零点壹杜 作者:梦笛 中国法律网
A上市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上市的股份公司,公司上市时间已3年有余,股本总额为万股(每股面值1元)。A公司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显示: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2%、6.5%、8.3%;最近3年年均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万元,向公司股东分配现金及股票累计为4000万元。 A公司为解决从国外购进某大型设备及专利技术的需要,现公司董事会决定通过增发万股新股募集资金,用以解决实际购买资金万元的问题。为此,董事会在讨论增发股份时,形成了如下几种意见:一是本次增发的全部股份,通过向公司原有股东配售的方式解决。二是,本次增发的股份,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的方式解决。三是,本次增发的股份,通过向特定的10家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解决。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募集资金数额是否具备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为什么? (2)A公司向原有股东配售的股份数量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A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其发行的价格应如何确定? (4)第三种意见中,A公司的发行对象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发行价格应如何确定? (5)我国证券法对于企业首发股票,增发、配股等再融资发行股票,均做出了较为严格的企业财务状况的规定,只有达到相关财务要求的企业才可以取得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资格,你对我国《证券法》做出这样规定的初衷是如何理解的?
答: (1)A公司的财务状况具备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有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A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2.22% (4000÷),达到了相关标准。 (2)A公司向原有股东配售的股份数量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本次拟配售股份数量占配售前公司股份总额的26%(÷),符合规定。 (3)A公司的财务状况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约为6.66%,符合上述规定。 (4)A公司的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不能超过10名,A公司的发行对象数量为10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5)自己吹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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