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依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历史进程中,经济学界和法学界提出了“法人财产权”的术语和相关理论,并在立法中设置了相应规定,特别是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但什么是“法人财产权”,立法上并没有对此加以明确,理论界也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我们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不同于公司所有权,但所有权应当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核心内容。下面本文将简述“法人财产权”法律化的历史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对现有的理论观点进行评析,相比看 公司产权。进而提出笔者的看法。
一、“法人财产权”法律化的背景及过程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被绝对强化了的国家所有权观念一直束缚着人们的思想,使得改革开放以后的经济学界、法学界在思考任何理论问题时,都不敢对国家所有权产生任何怀疑,始终用静止的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观念而不是发展性理论思维来对待国家所有权。不承认国家所有的财产在动态的投资过程中会发生所有权的转化,认为只要承认国家投资这一法律事实将带来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就是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正是在这种理论桎梏的束缚下,20世纪80年代的企业制度改革始终是在承认国家对企业财产享有绝对所有权的前提下,进行的以“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为理论基础的改革。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8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这就是20世纪80年代中国国有企业改制中“两权分离”理论的立法表现,此后产生的一系列企业改革立法也都以“两权分离”为基础。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和内容 公司所享有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所有权,包括对公司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司因享有法人财产权,从而有权自主经营,获取收益,并自负盈亏,承担经营风险。公司行使法人财产权可以支配的财产,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因此,公司应当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