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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元包邮_商业贿赂犯罪研究_邓中文_法律出版社

时间:2012-03-08 01:57来源:22度观察 作者:春兰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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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书名:商业贿赂犯罪研究原价:28.00元作者:邓中文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日期:2011年5月1日ISBN字数:页码:213页版次:第1版装帧:平装开本:32商品标识:asinB0054NF6C0编辑推荐《商业贿赂犯罪研究》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内容提要《商业贿赂犯罪研究》以商业贿赂犯罪问题为研究对象,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特征、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处罚及立法完善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从犯罪学的角度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与防控对策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商业贿赂犯罪研究》这些研究成果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理论探讨,有助于指导司法实践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处理,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很强的实践意义。目录引言一、理论现状及问题的提出二、本书的研究路径第一章刑法语境中的商业贿赂第一节商业贿赂与刑法调整一、商业贿赂的现状需要刑法的介入二、刑法规制商业贿赂的简要历程第二节商业贿赂犯罪圈的划定一、商业贿赂的概念二、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与范围三、商业贿赂犯罪与相关概念的界限第二章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第一节商业贿赂犯罪特征的研究视角一、犯罪构成要素可作为研究商业贿赂犯罪特征的切入点二、研究商业贿赂犯罪法律特征的重大意义第二节商业贿赂犯罪的法益一、商业贿赂犯罪客体的研究现状二、商业贿赂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多样化且有主从第三节商业贿赂犯罪的客观表现一、商业贿赂犯罪发生在商业活动中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须做广义理解三、"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做限制解释第四节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人一、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人的分类二、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人的特征第五节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一、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的主观罪过二、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第三章商业贿赂犯罪中若干问题的认定第一节"经济往来"法条的刑法认定一、"经济往来"法条的内容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系人罪前提三、"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系构成犯罪的条件第二节账外暗中收取财物的刑法认定一、回扣、手续费的含义二、回扣同违反国家规定而违法三、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条件四、对刑法第条第款的反思第三节商业贿赂的范围与数额认定一、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贿赂范围二、对商业贿赂犯罪中贿赂及数额的认定第四节商业受贿犯罪中共犯形态的认定川一、同类身份主体的共同商业受贿二、身份不同主体的共同商业受贿二三、单位所涉共同商业受贿犯罪四、共同商业受贿犯罪的数额第五节医生、教师商业贿赂的刑法认定一、医生、教师商业贿赂案件的刑法适用二、身份特征不再是处理医生、教师商业贿赂案件的标尺三、职权特征是处理医生、教师商业贿赂案件的核心要件四、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医生、教师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条件第四章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处罚第一节商业贿赂所涉罪名的法定刑一、主刑规定种类多且挂有死刑二、罚金刑缺失,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太窄三、针对不同主体配置差异极大刑罚四、现有资格刑规定无法震慑商业贿赂犯罪第二节商业贿赂所涉罪名的量刑情节一、商业贿赂所涉罪名量刑情节的规定与特点二、商业贿赂所涉罪名量刑情节的展开第三节商业贿赂犯罪的刑罚执行一、同等处遇在押商业贿赂罪犯二、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范围三、严格执行减刑、假释及监外执行第五章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与防控第一节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一、市场经济不完善是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重要前提二、治理机制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完善加速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蔓延三、腐朽的思想文化提供了商业贿赂犯罪的土壤第二节国际上治理商业贿赂的方法与启示一、美国的主要经验二、日本的主要经验三、德国的主要经验四、新加坡的主要经验五、透明国际组织的主要经验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益启示第三节对我国防控商业贿赂犯罪对策的思考一、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现状二、我国防控商业贿赂犯罪的应然措施第四节完善惩处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一、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在规制商业贿赂中的作用二、严密刑事法网,完善构成要件三、设置恰当刑罚,有效打击犯罪结语后记作者介绍邓中文,学会公司法律责任。男,1968年生,四川岳池人。2000年毕业手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7月至2002年7月在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8月调入宜宾学院任教,2003年晋升讲师,2006年破格晋升副教授。现为宜宾学院副教授、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宜宾市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宜宾酒都应用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刑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曾在《法学杂志》、《法学评论》、《甘肃社会科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四十余篇,参编著作《金融犯罪研究》。文摘版权页:虽然伪劣商品的使用价值很低甚至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可是从现实上看,伪劣商品仍能被有的行贿人在经济活动中用作收买受贿人的贿赂工具,学习公司。受贿人因收受伪劣商品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此时伪劣商品显然成了商业贿赂中的行为对象。按照刑法学界的通说,所谓的贿赂必须具有财产性和可计算性。对于没有使用价值的伪劣商品自然不具有财产性,因此从理论上讲是不能作为贿赂物的,但事实上这种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不具财产性的伪劣商品却具有贿赂的功能,能够用来收买受贿人。这就产生了理论上的认识与客观现实之间的冲突,即理论上不能称为贿赂物的东西在客观上确实发挥着贿赂物的作用。对这种在一般人看来且事实上不具有使用价值的伪劣商品,但在行贿人和受贿人看来却具有使用价值,贿赂双方均把伪劣商品当作了贿赂物来看待,这种情况下的伪劣商品究竟能否作为商业贿赂中的行为对象呢?这要从商业贿赂犯罪的本质来看,既然贿赂双方都认为伪劣商品具有使用价值,行贿人通过给予受贿人伪劣商品能够换取受贿人的职权,此时的伪劣商品不仅通过受贿人这一载体而侵犯了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且还同时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贿赂双方在主观上对伪劣商品具有财产性的认识决定了此时的伪劣商品可以成为商业贿赂中的行为对象。如果行贿人明知某伪劣商品无使用价值拿去送给受贿人并请受贿人为自己谋取利益, 商业犯罪 。受贿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认为行贿人送来的伪劣商品具有使用价值,此时由于行贿人主观上是诈骗故意,因此这时的伪劣商品不能作为贿赂物;但由于受贿人主观上具有收受贿赂的故意,因此对受贿人来讲,此时的伪劣商品能够作为贿赂并成为商业贿赂中的行为对象。媒体推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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