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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公司法公司合并、分立、增、减资

    时间:2012-03-08 02:14来源:我的世界我做主 作者:小桥流水 中国法律网
    一、公司合并: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签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公告(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债权人--a: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b: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a:要求公司清偿债务/b:提供相应的担保

    合并后责任承担: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编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公告(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分立后责任承担:a: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减资:

    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公告(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债权人--a: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b: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a:要求公司清偿债务/b:提供相应的担保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四:增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结:一、公司合并、分立、减资---相同程序:编制、通知、公告

    二、合并、减资---a:合并的签合并协议

    b:债权人权利: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s: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事实上就业协议书范文。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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