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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拍卖法第二十二条

时间:2012-03-23 01:46来源:veins 作者:白丁记事 中国法律网

  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我认为这一规定的内容包含以下几种含义:

  1、拍卖人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

  这我国,拍卖人只能是依法成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作为一种组织,其活动必须由自然人成员来代理,本身不可能以竞买人身份参加拍卖活动。这里的本意是指拍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以法人的名义在拍卖企业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参加竞买。

  2、拍卖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表拍卖企业参加竞买。

  这里的“他人”既包括拍卖企业内除了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包括企业以外的任何人。

  3、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自己名义参加竞买。

  这里的“工作人员”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一般指在拍卖企业具体参与经营和管理的正式在编人员。比如在该企业注册执业的拍卖师,被该企业正式聘任的具有拍卖业从业人员资格的人,该企业的领导和各部门的具体管理人员,以及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活动的业务人员。这里应该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是否从该企业领取薪金或报酬,不是衡量一个人是否是拍卖企业工作人员的绝对标准,工作人员一般要从企业领取薪金或报酬,但是也不排除有些不领薪金的人成为企业工作人员的情况,比如一些在该企业从事实习的工作人员,实习期间可能不领取薪金,但是也应该是企业的工作人员。二是是否为该企业工作,也不是衡量一个人是否是工作人员的绝对标准。一般为该企业从事与拍卖业务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是该企业的工作人员,但是为该企业从事与拍卖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不宜认定为工作人员,比如代理该企业进行诉讼的律师,在诉讼期间应该是为该企业工作的人,但却不能将之视为工作人员。三是企业的出资人(股东)并不一定是企业的工作人员。拍卖法规定,拍卖人是依据拍卖法和公司法成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企业类型既有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资独资公司等多种。因此,拍卖企业投资人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投资人较少的一人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绝大部分情况下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是企业的工作人员,像股份有限公司这样投资人较多的企业类型,除了极少数的股东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是企业的工作人员外,绝大多数股东都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不应当将他们看作是企业的工作人员。不能因为一个人购买了某拍卖企业的股票,就剥夺其参与竞买的资格。总之,学习公司。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是要看,这些人参与竞买是否会影响拍卖活动的公正性。

  4、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竞买。

  这里的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是指委托他人以工作人员自己的名义进行竞买。

  5、禁止参加的拍卖活动限于拍卖人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

  “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包括拍卖人单独组织的拍卖活动、与他人合作组织的拍卖活动,以及参与组织的拍卖活动。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能否参与由本企业的拍卖师在其他企业主持的拍卖活动中的竞买呢?《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第十六条规定:公司。“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拍卖师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拍卖活动的,在拍卖活动开始前,拍卖师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必须与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协议或合同郑州物业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联合举行拍卖活动。”第十七条规定:“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拍卖师代表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为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双方企业在拍卖活动开始前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可见,拍卖师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或者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都必须在拍卖活动前,由拍卖师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出面签订协议,这种情况下的拍卖应视为联合拍卖,自然在拍卖法二十二条的禁止之列。

  6、禁止竞买的范围限于以拍卖人的名义或拍卖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为拍卖人的利益或为拍卖人工作人员的利益而从事的竞买活动。

  有一种观点认为拍卖法第二十二条禁止一切为了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而进行的竞买活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竞买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拍卖人的利益或拍卖企业工作人员的利益而参与的竞买活动可能是违法的,比如有些拍卖人为了使拍卖活动满足拍卖法所要求的竞价条件,私下指使他人参加竞买的行为,为了哄抬成交价格或增强竞价气氛而私下指示他人参与竞买的行为,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私下指使他人竞买,竞买成功后分取好处的行为等,这些行为都是拍卖法禁止的违法行为。但是这些行为并不是拍卖法第二十二条所禁止的行为,而是拍卖法第三十七条所禁止的恶意串通行为。拍卖法第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因此,将拍卖法二十二条的含义扩大到禁止一切为了拍卖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利益而为的竞买行为是不正确的。

  同样,拍卖法第二十二条只禁止“以拍卖人的名义或拍卖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为拍卖人的利益或为拍卖人工作人员的利益而从事的竞买活动”。拍卖企业或者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以他人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参与本企业组织的拍卖活动中的竞买行为,不在拍卖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范围内。至于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我们今后再专门讨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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