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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时间:2012-03-24 23:14来源:長大的小孩 作者:泪夏恋 中国法律网

  《东营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代市长 申长友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法定节假日指哪些。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勘查、开采、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采、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市矿产资源储备与勘查开发机构负责实施矿产资源储备。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物价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七条 勘查矿产资源须经省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八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取得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开始勘查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第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和时限进行勘查,并接受勘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勘查工作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重点勘查区内勘查投入不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3倍。上市公司 。勘查非金属矿产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勘查金属、能源矿产自登记之日起7年内,应当完成普查工作。

  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洞等,恢复土地原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应当向审批登记部门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在办理勘查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勘查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探矿权价款由审批登记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对评估结果确认(备案),依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确定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底价或保留价。

  第十三条 转让探矿权须经原审批登记部门批准。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十四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第十五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岩盐、地下卤水、贝壳、石膏、浅层地热等;

  (二)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但矿区范围跨县区的;

  (三)省国土资源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

  第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用粘土和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普通建筑石材,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四)省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书复印件;

  (三)储量审批文件;

  (四)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

  (五)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六)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附采矿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已缴价款票据复印件;

  (七)矿区范围图;

  (八)1矿山地理位置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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